法律规范的类型化是一项基本的立法技术,也是法律人重要的思维工具,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时,总结规律,并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范,可以用于解决同一类型的纠纷,是一项有意义的法律发现工作。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未来在修订《侵权责任法中》可以规定: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样既可以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又可以督促质检部门积极履行职责。
【作者简介】
张素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30万三鹿患儿谁来赔偿》,载《重庆晚报》2009年12月2日。
刘宁、张庆等:《透视中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张新宝等:《“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张云华:《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页。
杨小军:《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6期。
前注,刘宁、张庆等书,第81页。
杨小君:《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前注,杨小君书,第289页。
张雪忠:《质监机构产品抽检中的民事责任》,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魏振瀛:《论构成民事责任条件的因果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3期。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此类批复还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前注,杨小君书,第286页。
[美]约翰·理查兹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法律问题》,候国云、韩立德、张圣怀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29页;刘波等:《德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与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前注,刘宁、张庆等书,第157页。
前注,杨小军文。
邓志伟:《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行政赔偿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竞合处理初探》,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3期。
赵蓁祥:《国家赔偿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间竞合之探讨———以人民权益保障为中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3页。
前注,杨小君书,第286页。
肖峋:《修改
国家赔偿法应做到“与时俱进”》,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前注,杨小军文。
国家赔偿法修改作为人大的工作计划已经进入了草案讨论的阶段,但从最新公布的草案看,仍然没有规定国家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关系。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梁慧星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王利明等:《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杨立新:《侵权行为法草案建议稿》,http://hi.baidu.com。
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学者中存在不同的认识。参见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77页;刘秀清:《国家赔偿的私法性质及其意义》,载《河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前注,杨小君书,第289页。
前注,杨小君书,第34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