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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2009年初,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对确诊的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死亡患儿赔偿20万元,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一般性确诊患儿赔偿2000元。同时,2009年1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人社厅发[2009]10号《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为了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赔偿工作,就患儿相关疾病医疗费用支付问题作了通知。通知规定,为保障因食用含三聚氰胺婴幼儿配方奶粉而患病婴幼儿的权益,由对此次负有责任的企业出资建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并委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管,对患儿急性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与此相关的疾病给予免费治疗,并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畴。目前的赔偿方案,简单而言一是政府对患儿免费救治,二是责任企业对患儿给于一次性赔偿,并建立医疗基金用于解决将来可能出现的相关病症救治费用。


  

  这种赔偿模式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对于类似案件我们是否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应对机制,而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大头娃娃到苏丹红,从孔雀绿到瘦肉精,从齐二药到三鹿奶粉,说明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一直存在,且影响巨大。我们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第二,政府对患儿免费救治缺乏法律依据。政府进行公共财政支出,必须有合理的预算并经过人大批准,否则这种行为就超越了自身职权,有违宪之虞。政府使用公共财政救治患儿,实际上是用纳税人的钱为企业的的侵权行为买单。如果认为,这是政府在对自身监管不力承担责任,就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简单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程序。第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下发的人社厅发[2009]10号《关于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患儿相关医疗费用支付工作的通知》。将结石患儿的后期医疗问题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型合作医疗范畴也是于法无据,而是用全体医保人员的救命钱为责任企业买单。第四,上述《通知》只是将患儿18周岁以前患有相关疾病纳入医保范畴,患儿18周岁以后的后期医疗费用如何解决,三聚氰胺对其他脏器的损害是否仅限于泌尿系统?目前尚不明确,那么对于那些潜伏期较长的损害如何救济?第五,责任企业的赔偿标准缺乏法律依据。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一般患儿赔偿2000元,远远低于实际医疗支出。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予以参照的情况下,还实行一刀切式的赔偿模式,显得武断且极其不负责任。由于受害者自身的情况千差万别,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差别较大,极不均衡。一次性赔偿额度应当依法进行论证,做到有理有据。第六,责任企业在一次性赔偿之后,是否就予以免责?其免责依据何在?第七,医疗赔偿基金的运作缺乏制度支持。基金是否能够实际到位,如何保证基金的保值升值,谁来监督基金的运行安全,一旦实际医疗费用超过赔偿基金,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第八,以一次性赔偿完全替代诉讼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尽管几经周折,首起被许可立案的三鹿赔偿案件得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由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三鹿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使得三鹿患儿赔偿无望。尽管全国各地自发组织了为数众多的律师援助团,但目前各级各地法院大多不予立案,使得赔偿活动完全游离于诉讼程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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