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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

  

  (二)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目前已有至少6名婴幼儿,因为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部分患儿因泌尿系统结石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虽然国家暂时采取了免费检测、治疗的措施,但据媒体报道,一些症状较轻的患儿医院却拒绝救治,要求患儿回家保守治疗,加重了患儿父母的经济负担,造成一些贫困家庭债台高筑,甚至孩童辍学。由于食用不合格奶粉,已经对30余万结石患儿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损害,也不可避免对其监护人造成了医疗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


  

  (三)质检总局行政不作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情形下,往往并存了第三人的作为。[7]对此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实施行为却有损害事实发生显然不可能是国家机关没有实施行为造成的,“无”不能生“有”,只有“有”才可能生“有”。那么,质检总局的行政不作为与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将成为质检总局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所在。不可否认,三鹿奶粉厂家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是导致消费者损害的直接原因。但质检总局免于检测的认证给了厂家以可乘之机,质检总局怠于履行职责免于检测是否与消费者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有相应的职责,没有职责,就没有因果关系,有职责而没有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就有因果关系。[8]质检总局作为具有质量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自己的法定职责,同时由于《免检办法》也排除了地方质检部门对其检测的可能,代之以企业产品质量报告,这使得对三鹿奶粉的质量监管形同虚设,并最终造成不合格奶粉上市出售,导致了消费者人身、财产的严重损害。因此,有过错之检验行为与受害人所受之损失之间存在客观之因果关系,此点应属毫无疑问。[9]但免于检测只是造成此次奶粉事件的间接原因,或者说与损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所以,三鹿奶粉厂添加三聚氰胺的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质检总局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二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并存的。但间接原因引起的损害,通常对损害发生起的作用较小,行为人往往难以预见或不能预见,因此一般不宜承担全部责任,而应根据情况,承担适当的责任。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耍责任。[10]


  

  尽管关于行政不作为是否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了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并要求不作为的国家机关承担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11]考察国外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立法制度,这个问题在外国法律规定中应当说是明确的,肯定要赔偿。[12]质检总局作为依法具有履行质量监管职能的国家机关,对产品进行免检认证,限制其他机关的检测,从而导致产品质量出现严重瑕疵,其行为与消费者重大人身、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二、三鹿奶粉事件赔偿方案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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