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退位协议中对于清室待遇的优礼、以及《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中“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之私产、王公世爵概仍其旧,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之信仰”等条款的规定,对于有效的向蒙、回、藏诸族同胞宣传五族共和思想、安定其人心,起到了积极作用;再加上隆裕太后以及清室同意退位条件,赞同五族共和这一态度宣示对于蒙古王公和其他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垂范和影响,蒙古王公们终于认识到建立一个多民族的共和国是大势所趋,在蒙古王公会议上达成赞成共和政体的共识,“谓今日大势所趋,实非宣布共和以弭乱而组织共和政体,实非联五大民族合而为一不足,以免亡国之祸。……后复公同商议,联电南京,表示并无反对共和之意”。[4]
3、统治权的转移与国家领土的继受:维护国家统一的法理宣示
南北和议最终成果的表现形式,是《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等法律文件的达成。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协议,背后固然是多种政治势力的角逐,但形式和程序上则是关于统治权转移的一种宪政契约,按照有贺长雄的分析,“孰察当时之形势,北方权力虽弱,然南京政府欲不战而操全胜,非妥定优待皇室条件不可,优待条件何谓而有即将将来统治中国国民之权,让于民国自行引退之条件也”,{12}109即清室在接受了南方提出的保持尊荣、待遇的优待条件后,将统治权让于民国、自行隐退。实际上,1912年2月12日(宣统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布的清帝退位诏书中,即明载了《关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等内容。
该诏书分三道圣旨,其中第一道圣旨中开头即提到“特命袁世凯遣员与民军代表讨论大局、议开国会、公决政体”,说明南北和议并非普通的政治谈判,而是涉及到国家政体变革的一种宪政激变,“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舆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即共和政体的确立,从形式上讲,主要是人民对于共和政体的期盼,但同时也有清帝面对人民共和呼声的压力而不得不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即让与人民的成分在内。因此,中华民国取代清朝,从实质上讲,是人民抛弃了清朝政府腐朽的统治,选择共和政体,从形式上,则包含宪政革命时期通过和平协议的方式完成统治权转移的成分,所以,正是这种统治权的和平转移,新生的中华民国完全继受了清室的固有疆土,用圣旨上的话说就是“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为一大中华民国”。第二道圣旨中则提到“民军所开优礼条件……,均已一律担承……并议定优待皇室八条,待遇皇族四条,待遇满、蒙、回、藏七条……特行宣示皇族即满、蒙、回、藏人等,此后务当化除畛域,共保治安,重现世界之升平,胥享共和之幸福”,{14}72-75并附载了诸项具体优待条件。第三道圣旨,再次强调了五族共和、民族和睦。
笔者之所以对退位诏书的内容不惜篇幅的摘录,是因为正是退位诏书上关于统治权的宪政契约规定,成为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维护国家统一、反对边疆分裂势力的法律武器,民国时期,当库伦哲布尊丹巴致电责问袁世凯“吾两国均系前清之臣民……君非前清之子孙,又非其同姓,何以强言理应承受其原管领土?”袁世凯答曰:“前清以统治权让于民国,民国人民以总揽政务权,举付于本大总统,承前清之旧区域内,有外蒙古一部分,本大总统受全国付托之重,理应接管。至库伦独立,前清并未允行,中华民国亦断无允准之理。库伦本为民国领土……甚盼熟筹利害,使我民国受于前清之领土及统治权完全无缺”。{15}88袁世凯面对外蒙古分裂势力的来电,之所以如此理直气壮,就是有南北和议所达成的优待条件协议以及退位诏书中对于五族共和、中华民国完全继承清朝之领土与人口的规定。当今藏独势力“西藏独立”论的一个重要论点,即是西藏属于清朝而不属于中华民国,但清朝属于中国境内的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王朝,这是国内外所公认的事实,王朝更替不影响领土变更也是公认的国际法原理,“西藏只属于清朝”荒谬说法姑且不论,即使按其所谓的推理逻辑,退位诏书中对于五族共和、统治权转移、领土因素的登载,也以宪法性文件的形式,说明中华民国完全继受了清朝之领土与人口。因此,西藏自古以来就是祖国神圣不可分裂的领土,藏独敌对势力的所谓“西藏独立”论的荒谬论调,无论是从国家不同于王朝,国家政体是人民的历史选择的实质层面,还是国家政体变更时领土继受的法律文件载明的形式层面,都是经不起论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