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国家层面没有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统一的规定,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各地做法不完全一致,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工作模式。如:江西省的规定是:省直部门制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市县两级部门不再制定。湖南省则是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制定了全省统一的适用规则——《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要求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应分别依据上级部门制定的裁量标准制定本地的标准。河南省则是对规范裁量权的主体分别作了规定:省直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本系统的裁量标准,有立法权的郑州市政府和洛阳市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裁量标准。湖北省在以省政府名义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中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中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认真执行。同一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其违法事实、情节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基本一致。”显然,这样的规定与其他省的规定相比显得过于笼统。
此外,其他地区的做法也不一致。山东省的做法是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转发了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监察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这一《意见》表明,此项工作由法制机构和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意见》明确提出:“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这一规定表明,山东省允许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裁量标准中仍留有裁量的余地。很明显,在裁量标准中是否允许留有裁量余地这一问题上,山东省的规定有别于其他省。
总之,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从而导致各地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模式上各有特色。这种“特色”使人们对当前各地正如火如荼开展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从整体上有如下三方面的感受:一是由于在国家层面既没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立法,也没有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就使得各地在规范这一权力时“各自为政”,这种状况给人以“乱”的感觉。二是从各地已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的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规则的内容是照搬了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性规定,这样的内容给人以“虚”的感觉。三是从适用规则中有关裁量标准的适用规定看,各地出台的适用规则中普遍规定裁量标准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只是在“说明理由”时予以引用。这样的规定,使人对裁量标准有“软”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