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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研究

  

  (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所决定的。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且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别较大,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在制定法律、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地要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不同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通过赋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裁量权的方式来制定能够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此外,为了克服法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的局限,使所立之法能够在较长时期内适应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各种新型的行政管理关系,立法机关往往采用赋予行政机关一定裁量权的方法,来保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能够有法可依。我国的这种国情和法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我国行政机关始终会享有行政裁量权。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体现依法行政,必须对这种权力予以规范。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的颁布施行,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得到了有效约束,尽管如此,由于立法、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近年来人民群众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还是有较大的意见,其中意见较为集中的是同案不同罚。笔者在我办领导的带领下,赴本省一些市县检查其依法行政情况时,发现一些部门对法律规定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者仅是处以3万元的罚款,但是从案卷中却看不出减轻处罚的理由。还有一些部门对于法律规定“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实施者,不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要求所属执法人员一律处以200元罚款。这种随意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现象,激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使得人民群众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强烈要求。


  

  二、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同工作模式


  

  通过网上检索和开会交流的方法,笔者对一些地区近年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进行了粗略的统计。统计结果表明,自2007年以来,全国除港澳台以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半数以上的地区全面部署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从东三省的情况看,除黑龙江省外,辽宁省、吉林省先后于2007年、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了此项工作。从中部六省的情况看,除山西和安徽两省外,江西、湖北、河南均于2008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部署了此项工作,湖南省则是于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部署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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