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研究
贾凝毅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全文】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只有抓住关键环节,才能有效规范这一裁量权。笔者对一些地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归纳,提出裁量标准的制定主体、裁量对象、裁量阶次的划分、裁量标准是否留有“余地”、裁量标准的适用等问题是决定此项工作成败的关键,并对如何把握这些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四条中关于“错罚相当”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规定表明,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当”和“从轻或者减轻”的规定,实际上就是行政处罚法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所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国务院于2004年3月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5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这一规定表明,国务院早在2004年就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国务院于2008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这一规定更是进一步提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步骤和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