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判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见恩格斯致格·特刊尔的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7卷第323~324页。)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指出:“发扬党内民主,首先要允许党员发表不同的意见”,“由于认识错误而讲错了话或者写了有错误的文章,不得认为是违反了党纪而给予处分。”对党员对党组织或党内领导人的批评,“不允许追查所谓动机和背景”。199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就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党刊党报上以个人名义投送稿件无须经过其所在党组织审阅或批准。(第9条)党员也有权批评党的任何组织与党员。(第11条)这些党规应当受到极大重视与执行。
执政党是保证实施宪法的工具和宪法监督的对象
我国法治建设发展到今天,仅仅单讲依法治国的“形式法治”已经不够了,问题还在于依的是良法还是恶法?依“法”治谁?谁是治国的主体?凡此要求我们将法治提到宪治的高度,强调依宪治国,建立民主宪政国家。
执政党要依宪执政,首先要求执政的合宪性,即党恪守宪法规定,经全民真正民主的选举,进入宪政体制,组成人大和政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二是要求执政党成为领导自己的党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广大干部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工具,而不是把宪法和法律只当成是党实现自己政策主张的工具。邓小平在党的八大报告中就曾指出,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为完成特定历史任务的工具。(《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8页)第三是要求党是受宪法和法律所制约的对象,不得享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第四要厉行责任政治,有一份权力就有一份责任,特别是在法治、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等等原则入宪后,执政党的党员官员、党组织如果在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上还继续搞人治,违反法治;或侵犯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人权,就构成违宪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