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党与法的关系,也是迄今尚未完全摆正的老问题。所谓不能“以党代政”,实质上是不能以党权代国权,以党规代国法。虽则在正常的宪制下,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和法律一般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但当党的主张(特别是地方党委的主张)同人民(人大)的意志(法律)不一致时,则应当服从人大和法律。现在讲“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宪法法律、人民利益至上),如果它们发生矛盾时,谁至上?——显然,最终应是人民利益至上。因为党的事业和宪法法律都必须以人民利益为依归。
现今有些党政官员虽言必称法,却有意无意地扭曲法治的原则。他们把依法治国(重心是依法治权治官)变为主要是以法治民;他们立法谋私,执法违法,或者以法抗法,以小法(维护本部门、本地方利益的规章和“红头文件”)冲击、抵制大法(宪法和法律)。他们还乱用“两类矛盾”论,把日益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简单化为政治上的敌我两类,非我即敌,以所谓“六条政治标准”或者哲学上的“对抗与非对抗性”来划分敌我,把依法抵抗政府侵权行为的人民群众视为“敌对势力”,予以压制,而不是诉诸法律。有的官员还爆出一些违反法治的雷人怪语,诸如“法律不是挡箭牌”,“你是准备替党讲话还是替老百姓讲话”,“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做不上访的良民”(这里潜台词是上访者都是“刁民”),“如果你上访,还只是人民内部矛盾;你要罢免市长,就是敌我矛盾。”“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什么法不法,老子就是法”……等等。都是对宪政的无知和对法治的蔑视!
治党也不能违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还要求党章、“党法”不能与国法相抵触。政党在治理本党事务时有一定的自治权,但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截至1976年,全世界有157部宪法文件对政党作了规定,大多强调各政党的组成宗旨和纲领、组织原则和对内对外活动,都必须符合民主宪政原则、公开性和非暴力原则。德国的《基本法》(即宪法)规定:某一政党意图侵犯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是违反宪法的。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党派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我们中国共产党也应是现代的民主政党,不能借口党的“铁的纪律”,剥夺党员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宪法权利,如基本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等。恩格斯1889年在批评丹麦党把持不同观点的党员开除出党的作法时,曾经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