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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众所周知,由于过去我国执政党长期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治国治党路线,轻视和践踏法治,导致党和国家及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受其害,即使是党的高层领导人也难逃劫难。1959年通过一个党内会议,就可以按党的领袖的意志把人大选举产生的国防部长彭德怀罢免,最后置于死地。文革中他的一张大字报就可以打倒一个按宪法选举产生的国家主席,待到被残酷批斗的刘少奇拿出宪法来试图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时,为时已晚,最终屈死他乡。我还亲聆彭真在1979年刚从秦城监狱中“解放”出来就任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时说过:他坐过6年国民党的牢;没有想到文革中,他竟又坐了9年半我们自己党的牢。这不能不引起他,以及许多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关进监狱的老革命的沉痛反思:这是“为什么”?——终于恍然大悟:这是过去党轻视法制、破坏法制所受的惩罚,否定法制也就否定了自己!


  

  “以党治国”还是“法治天下”?


  

  改革开放以来,这种无法无天的乱局已经得到纠正,法律制度和举国上下的法治意识都有较大进步。但毋庸讳言,某些漠视宪法的旧思维和违宪的行为仍不时发生,一些部门和地方近年还有所加剧。


  

  是沿袭革命党的惯性,“马上打天下也继续马上治天下”,还是法治天下?是以党治国,还是依法治国?至今有些党政干部不能说已完全搞清楚。譬如,有人说,司法是“小技”,要服从政治“大道”,要服从“党的绝对领导”。这种观念使人不禁记起1958年6月最高法院党组向党中央的报告,其中就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批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这不但否定了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而且把共产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所谓“绝对领导”就意味着排斥其他任何领导;而法院和检察院却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其实,这种错误观念早就受到刘少奇的批评,他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1~4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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