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9条。
《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12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991年4月9日《
民事诉讼法》第
185条规定了抗诉事由、第
186条规定了抗诉的效果、第
187条规定了抗诉文书、第
188条规定了抗诉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第
207条。
以上内容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法【2001】1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1995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1996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不受理人民检察院就移送管辖裁定提出抗诉的答复》(1999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6月30日)。
“三项重点工作”是由周永康同志在2009年12月18日“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其基本内容为:(1)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自身管理水平;(3)促进公正执法,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7月21日)。
对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的试点地方有: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北、广东、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孙谦:《设置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7月21日)。
参见孙谦:《设置行政公诉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