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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上)

  

  为此,2010年7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是从2001年举行的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以后的又一次盛会。如果说第一次民行工作会议是吹响了贯彻落实1991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有关抗诉制度的号角的话,那么第二次民行工作会议则是揭开了新一轮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检察监督的序幕。在这次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作了重要讲话。曹建明检察长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10],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要加强改革探索和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民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等等[11]。在该报告中,曹建明检察长还特别指出:“高度重视民事行政诉讼立法研究,积极提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建议,推动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不断完善”。此次会议,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创建与完善,推向了历史的新高度,其成果令人鼓舞。


  

  为落实中央司法改革上述两项相关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调研,积极磋商,于2011年3月10日会签了两个文件:一是“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是“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12]。“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共有16条,其主要的亮点在于:(1)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第3条)。(2)进一步完善了抗诉制度,包括对调解书的抗诉、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抗诉等等(第5、6条)。(3)规定了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第7条)。(4)规定了对不适用抗诉制度的裁决事项和程序违法提出检察建议的制度(第9条)。(5)规定了检察和解与息诉制度(第12条)等等。其中最有意义者乃是规定了检察院对诉讼程序违法的过程性监督机制,这就明确了诉中监督的范围及其程序和方式,对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合理性可谓意义深远。后一个文件主要的突破在于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为此用9个条文在监督的范围、措施以及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有重点的规范。这两项文件的颁发,为《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扩展检察监督制度的内容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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