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上)
汤维建
【摘要】在本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检察监督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检察监督对于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型塑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可谓不可或缺的元素。检察监督自有其内在发展规律与演变逻辑,其在目前所呈现出的样态是由审判走向执行、由实体走向程序、由诉后走向诉前。检察监督横跨民事诉讼全过程,诉前监督需要全新构建,民事公诉登上历史舞台;抗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抗诉的审级模式应当采用递进式的双轨制;抗诉应当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惟一机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监督;民事公诉;诉中监督;抗诉机制
【全文】
一、检察监督与新型民事诉讼模式的构筑
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已步入快车道,它以崭新的姿态问世已经是指日可待之事了。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其形式而论,涉及到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以充分发回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以提升司法效率;完善再审程序,尽量将再审案件解决在基层;完善检察监督制度,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证据制度,设定证据规则,确定证明责任的配置法则,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完善审限制度,提升上诉审法院的裁判质量;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执行程序,切实破解“执行难”,遏制“执行乱”;完善送达制度,提高送达的有效性,确保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完善管辖制度,便利当事人诉讼,便利法院审判案件,同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疾,等等,覆盖面可谓广泛,因而名之为“全面修改”。
就其实质而言,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乃是沿循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和指导理念,实现更高层面上的权利与权力之资源合理配置,具体包括:(1)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资源配置,此本质上乃是诉讼模式继续朝合理化方向调整的问题。(2)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资源配置,此本质上乃是利用公权力对公权力实施制衡和制约的问题。(3)社会参与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资源配置,此本质上乃是在司法不断社会化的背景下,如何导入社会力量对司法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的问题,这其中主要关涉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合理化构建与完善的问题。(4)调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资源配置,此本质上乃是“调审分离”模式与“调审合一”模式的优势比较与理性抉择,以及多元化调解机制与审判机制的程序嫁接问题。(5)执行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与资源配置,此本质上乃是二者的主体属性进一步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程序分离---《强制执行法》单独制定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将围绕着上述五大关系问题而着力进行;这其中,当务之急需要关注和攻克的修法议题,乃是上述诸问题中的第(2)项问题,即:进一步导入检察监督权,强化其对审判权的制衡力度,构建一个相对合理的检察监督与司法审判关系,以确保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司法产品能源源不断地被生产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