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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责任范围的限缩

  

  三、结语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确立的同时,附加了积极侧面,这使其承载的人权保障机能依附于社会保护机能。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侧面作出限制司法机关之解释的立场,彰显出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正逐步受到关注,并向还正该机能的方向推进,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该解释仍难令人释疑,故有必要省却罪刑法定原则之积极侧面,还正罪刑法定原则原初意义上的人权保障机能。在此之前,应采取“补正解释”的立场,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即积极侧面的意旨为严禁司法权的恣意行使,防止不当入罪,以最大化地消解其负面影响。与之相适应,刑法解释不应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然而罪行说、折衷说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随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深入理解,其人权保障机能得到还正,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释由罪行说向罪名说转换,是罪刑法定原则进一步得到贯彻的征表。


【作者简介】
梁云宝,东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参见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45页。
卡斯特·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页。
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页。
参见周少华:《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8页。
参见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参见陈兴良:《入罪与出罪:罪刑法定司法化的双重考察》,《法学》2002年第12期。
参见张明楷;《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法学家》2008年第4期。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提出及表述的出台,可参见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总则部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第7页。
参见刘艳红:《刑法的目的与犯罪论的实质化》,《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
陈志军:《我国相对刑事责任立法之检讨》,《法商研究》2005年第6期。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4页。
韩忠谟:《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5页。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参见孟庆华:《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0页。
参见欧阳本祺;《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另一种解释》,《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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