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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二)有组织犯罪系统的整体性。根据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非线性相干作用是系统整体性的来源和本质。因为,复杂系统内部诸要素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是推动系统向有序发展的内在动力,这种非线性相互作用能使系统各要素间产生协同作用和相干效应,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系统各要素间相互制约、耦合而产生整体效应和自组织结构的相干效应,二是使系统在临界点上失稳,多分支演化为新的系统,形成新的结构。如果我们以非线性机制的可逆性(反馈性)、横向性和网络性来考察有组织犯罪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会发现这三性使各个要素相互制约、协同,使子系统联合起来。如果没有非线性作用,那么这种联合仅仅是诸子系统的作用的简单叠加,而在非线性作用下,这种线性叠加失效了,取而代之的是这种联合被放大而产生整体性行为,产生出支配系统自组织有序演化的运动模式,并且进一步与子系统的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作用循环链”,共同耦合产生整体效应———有组织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因为,根据整体性原理,各个孤立犯罪(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单独犯罪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即犯罪的整体性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孤立犯罪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拼合,由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并按一定结构所组成的犯罪组织系统已成为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由此可见,有组织犯罪形态的演变是个渐进过程,无组织的分散个体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基石,没有初始的个体与社会互动中的孤立反应形式,不可能形成犯罪的有组织形态,即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当然,孤立的犯罪只是构成有组织犯罪系统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一定的结构方式将其组合起来,仅有量的变化,不可能形成具有系统性质的有机整体,只不过是个“堆”,如一堆散沙,只是改变了“沙土”的堆积性,而这种堆积性仅是形成沙土的各个部分的总和。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整体不等于孤立犯罪的总和,而是在明确的组织目标,严格的纪律、制度,独特的成员选择方式,首领的至上权威,明确的等级性,先进的物质条件,实施大规模的犯罪的基础上形成系统后的新质,这种新质是个体犯罪在孤立状态下所不具有的。而新的质又带来了新的量,而这种新的量同堆积量的增减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在有组织犯罪系统中,具有每一成员孤立犯罪时所不具备的分工协作的功能,整个犯罪“效益”远远超过孤立犯罪的总和。


  

  (三)有组织犯罪系统的涨落机制作用。根据耗散结构理论,在远离平衡态的非线性区,系统达到某个特征值附近,由于系统失稳,随机的小涨落会通过相干效应而互相耦合放大成宏观的巨涨落,驱使系统发生质变,形成耗散结构。有组织犯罪系统发展变化的涨落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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