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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一)基本特征定义说。该说主张,应当根据有组织犯罪的性质目的、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发展变化及对社会的危害的基本特征,综合提炼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如有学者提出,有组织犯罪系指:由首领决策层、组织指挥层和具体执行层多级垂直权力构成庞大的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集团。[7]还有学者认为,给有组织犯罪下定义,应当把握二个基本特征:一是有组织,二是犯罪行为。既要认清有组织犯罪在犯罪主体结构上与其他犯罪的不同,又要把握其所犯之罪的类型或行为方式的特殊性。据此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2人或3人以上,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结成长期同盟,共同实施犯罪的一种犯罪形态。[8]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偏重横向静态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定义,难以客观反映有组织犯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动态特点。


  

  (二)本质特征说。该说主张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把握其本质特征,认为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包括二点:第一,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有一点是无可非议的,即任何有组织犯罪都不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凡是有组织犯罪其主体必然是由数个个体所组成。所以,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在于它是一种共同犯罪。第二,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在数个个体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协调活动并表现为某种形态“组织”形式。因此,有组织犯罪的另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具有对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的组织活动过程。据此,有组织犯罪可定义为:具有对犯罪活动和犯罪人员组织过程的一种共同犯罪。[9]笔者认为,该概念注意到“有组织”的动态与静态之别是可取的,但是该概念否定有组织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显然误解了马、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所谓“孤立的个人”,指不是代表阶级、国家、民族的分散个人,是相对于阶级、国家、民族而言的。由于理论上的狭隘,其概念界定局限性较大。


  

  (三)广狭概念说。该说主张有组织犯罪概念有广狭之分,其中有学者偏重从广义上界定,有的学者则偏重从狭义上界定,还有的学者主张从广狭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界定。有的将有组织犯罪等同于犯罪集团,显然欠妥。有的不但将犯罪集团作为与黑社会组织并列的有组织犯罪形态列入狭义概念,超出了“狭义”的范围,而且将一般犯罪团伙或松散的犯罪结伙作为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扩大了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范围。有的将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两种不同形态的有组织犯罪相混淆,不符合我国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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