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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有组织犯罪概念研究


莫洪宪


【摘要】当前有组织犯罪已构成对社会极为严重的威胁。何为“有组织犯罪”?国内外学者纷纷探讨、各抒己见,然而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精确、统一的定义。本文在评析国内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界定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各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从动态和静态两个视角,运用耗散结构理论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了全新的界定,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基本目标,采取暴力和贿赂为主要手段,具有组织机构的层次性、组织功能的分解协调性、组织指令的规范性和组织成员的稳定性,组织形成由低到高的有序性,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整体系统。
【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有序性;整体系统
【全文】
  

  当前,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地受着刑事犯罪的冲击和困扰,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已构成对社会极为严重的威胁。何为“有组织犯罪”?各国学者纷纷探讨、各抒己见,然而迄今在世界范围内尚无精确、统一的定义。从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讲,众多的专家、学者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因此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时,也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不同学说


  

  从国外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作的表述来看,他们对有组织犯罪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下介绍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行为概念说。所谓行为概念说,是指注重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典型行为特点的定义理论。如美国加利福尼亚(California)州刑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是:“有组织犯罪就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在长期目标的基础上从事一种或多种如下行为:(1)提供非法物品或服务,如放高利贷等;(2)掠夺性犯罪,如盗窃、伤害等。还有一些典型的犯罪行为也应列入有组织犯罪定义之中,即五类行为:敲诈集团;非法行业;盗窃集团;帮派;恐怖组织”。[1]


  

  (二)功能概念说。所谓功能概念说,是指突出阐述有组织犯罪的功能作用的定义理论。如意大利著名学者洛扎依澳·米娜认为,有组织犯罪最终已不是土匪或者共同实施犯罪的一个群体,组织的实质在于其团体内部的五个功能作用:收集和传递信息;中立于法律保护机关的活动;利用主要的社会经济部门;存在内部结构;行为外部的某种“合法性”。[2]俄罗斯有相当一部分学者持同样观点。如波别卡依罗从有组织犯罪具有组织再生产的功能作用的普遍性出发认为:有组织犯罪是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的社会病理现象,表现为稳定的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的不断的和相当普遍的再生产的功能作用。[3]叶梅利亚诺夫认为:有组织犯罪“表现为犯罪集团及其犯罪活动存在的现象,这种现象具有犯罪团伙组织的稳定的地区和跨地区联系和在封闭型的相当大的社会集团内部实施犯罪活动的特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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