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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认定

因受贿而渎职的罪数认定


The Crime Number of One Person Having Dereliction and Bribe Behavior concurrently


任彦君


【摘要】对于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并发时的罪数如何认定和处罚,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来分析其罪数形态和处罚原则。在“徇私”作为渎职罪犯罪构成的法定要件或者加重处罚条件时,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渎职犯罪的,是法条竞合,采“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在因受贿而渎职犯罪,而渎职罪犯罪构成中没有“徇私”要件时,构成实质的数罪,实行并罚。
【关键词】渎职;受贿;徇私;法条竞合
【全文】
  

  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经常与受贿行为交织在一起,此种情况如何处理备受争议。在渎职罪中,有的渎职罪主体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刑法明文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处罚。但是,大部分渎职罪如果与受贿罪并发如何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能根据刑法理论来处理。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渎职罪时,其受贿行为达不到成罪条件的,受贿行为应作为渎职罪量刑时的情节从重处罚。如果受贿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对行为人应从一重罪处罚还是以数罪并罚呢?司法实践中和理论上都存在不同的认识。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形态,对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断。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牵连犯的处罚,既有按照从一重罪来处罚的,也有实行数罪并罚的。理论上对于渎职罪与受贿罪并发时如何处理,既有主张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也有主张数罪并罚的。[1]如此等等,在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莫衷一是的局面。从实际案例来看,以数罪并罚的较多,并且也没有考虑到不同的渎职罪有着不同的犯罪构成(有的渎职罪包含“徇私”要件,有的不包含“徇私”要件),这种笼而统之的认定为数罪,显出了定罪的粗疏。如果说,我们认定渎职罪与受贿罪并发时就是牵连犯,那么,是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只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关键问题在于,这种情况是不是牵连犯?或者说,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处罚原则的选择问题,更是一个罪数形态的判断问题。因为渎职罪的罪状中,有的包含“徇私”,有的没有规定,有的把“徇私”作为加重处罚条件,总之,各个渎职罪的罪状不一,不结合刑法的实然规定,笼统地讨论渎职罪与受贿罪并发时的处罚原则,是没有太大意义的。本文拟结合渎职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分析这种情况是实质数罪还是何种非典型一罪,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处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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