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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滥用亲属拒证权从而排除其适用的例外情形包括:亲属之间的犯罪和非出于亲情之目的。特别注意的是在亲属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也不得互相行使亲属拒证权。


  

  对于发生在近亲属间诸如故意严重伤害罪、杀人罪、强奸罪、虐待罪、遗弃罪,在自己提出控告或近亲属受到这些罪行的侵害时,任何人都应当作证,即在受近亲属伤害或知道自己的近亲属之间有相互伤害的犯罪事实时,不得隐匿罪行。因为设置亲属拒证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亲情的正常存续和发展,而不是与之相反。


  

  非出于亲情之目的不得容隐。亲属之间,如果不是出于亲情而是出于其他的目的,比如出于金钱、地位等利益,就不宜适用亲属拒证权。如《阿根廷刑法典》第279条均都规定:若以为自己取得财产利益或物质报偿为目的而藏匿犯罪亲属者,不得免刑。英国刑法也有规定:出于亲密关系而隐瞒他人犯罪者不罚,但若接受了报酬就应罚。这说明法律所保护的是一种单纯的亲属关系,不能接受亲属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而行使该项权能。


  

  在亲属共同犯罪中,亲属都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如果允许他们之间互相拒绝作证可能会造成权利的滥用,不利于犯罪的查处,而且普遍的观点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证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是被告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他们的证言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再是证人身份了,当然不应当享有亲属拒证权。


  

  (二)亲属拒证权制度之程序构建


  

  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要有一个完善的程序来予以支撑,否则难以发挥它的正常功能,一个完善的亲属拒证权在程序上至少需要以下四个方面来支撑:


  

  1、告知和申请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于享有亲属拒证权的亲属,司法机关可以向他们调查证据,但是取证时必须告知他们具有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在被告知的情况下,就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行使该特权,换言之,司法机关的告知是向近亲属获取口供的前提条件,如果司法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使亲属知道自己有拒证的特权,那么司法机关从近亲属那儿获得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同时,当司法机关没有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享有拒证权而要求他们作证的时候,该公民有权以其是法律规定的享有亲属拒证权的主体而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免除其作证的义务。


  

  2、审核程序


  

  司法机关对于申请免除作证义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认真的予以审核,看是否符合亲属拒证权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近亲属,司法机关应当立即作出答复,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在侦查阶段视侦查机关的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在起诉和审判的阶段分别有检察院和法院做出决定。在作出了核准证人享有亲属拒证权之后,司法机关不能对此发表不当评论或者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论,如果不能作到这一点,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将在很大压力下放弃他对亲属拒证权的主张。因此各国均认为,不能从当事人行使亲属拒证权中产生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推定。[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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