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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亲属拒证权的亲属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是最真挚的,具有最近的血缘亲属关系,早在古代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的说法,所以他们之间应当享有拒证权。父母、子女还包括拟制的血缘关系,因为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现实的血缘关系,但是他们长期生活在一起,其感情的真挚程度不逊色于真实的血缘关系,所以把父母、子女扩大到收养关系上是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的。同胞兄弟姐妹有着共同的父母和血缘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情同手足,往往有着很深的感情;其中某些兄弟姐妹之间还有着抚养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往往也是比追诉犯罪更应该受到重视的。


  

  2、亲属拒证权的拒证事项


  

  我国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事项包括对亲属不利的事实,但是属于不能拒绝作证的除外。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对主体范围内的证人可以拒绝向刑事追诉机关提供不利于自己亲属的证言。这样可以保护亲属之间已经形成的亲情关系,防止因为打击犯罪的需要而伤害亲属之间深厚的感情;另外,配偶之间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继期内,所进行的秘密交流如果不利于自己的配偶,也可以拒绝向刑事追诉机关提供,这样可以鼓励夫妻之间的相互信赖,维持夫妻之间的情感,但是如果夫妻之间是共犯的情况除外。夫妻之间需要互相信任,剥夺夫妻之间的秘密交流权也就侵犯了社会成员拥有隐私和自由的主体地位,从保护配偶之间交流的隐秘性出发,就需要保护配偶之间交流的秘密性而不随便向他人透露。


  

  当然,对亲属拒证事项也要作一定的限制:第一,不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此类犯罪客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严重危害了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存在,危害了社会根本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对此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无疑要彻底贯彻刑罚的职能和任务,从而谈不上有特免权。第二,不适用于贪污和严重的渎职犯罪。这两类犯罪严重损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况且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往往和亲戚朋友的利益和帮助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允许援引亲属拒证权会加大对犯罪的查处难度。第三,允许法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自由裁量权。这些特殊情况是指如果允许该特权就会产生迫在眉睫的危险或者无法消除的重大隐患,另外对一些一般性的事项也可以基于社会重大利益的考虑而强制其作证。


  

  3、亲属拒证权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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