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1、立法思想的影响。拒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侧重维护公民权利思想的重要体现,它以犯罪嫌疑人和其近亲属人性的尊重和基本人权的保护为目的。在国家至上思想的指引下,我国必然以国家本位主义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宗旨。立法时,面对国家权利和当事人的权益,必然偏重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以查处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显得十分脆弱。


  

  2、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是实体真实主义,它要求实事求是,有罪必罚,侧重对犯罪的打击,对案件的处理不在于通过怎样的形式,而在于追求合于法、合于情的结果。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刑事诉讼中为查明案件真相而忽视、侵犯个体权利似乎变得无可厚非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为以查明案件真实作为司法审判的最高目标,这就必然要强化调查收集证据的各种手段,而忽视对其他利益的保护。


  

  3、我国国情的影响。我国法律过于强调阶级性,对旧法和外国的法律制度采取抵制的态度。建国后,我国宣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是封建社会的东西,都作为历史的垃圾统统被扔掉,以容隐制度为核心的拒证制度属于封建法律的范畴当然也被彻底的抛弃了。同时,对于西方所普遍规定的拒证权制度也认为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设立的,在这一意识形态的支配下造成了我国对西方法律制度的抵触和排斥。


  

  (二)亲属拒证权缺失的弊端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被指控者近亲属作证没有例外规定,这样一种毫无例外的针对证人的强制性作证义务,有诸多的弊端:


  

  1、亲属拒证权的缺失有碍证据质量的提高。在庭审调查中,对于被指控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其证言是否予以采纳,是一个令庭审人员须慎重对待的问题。而权衡的结果,往往是对其证言半信半疑,需要用其他佐证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做出这样的规定,用意很明显,有利害关系的人做为证人很可能在其作证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虚假证言,从而干扰司法工作人员的调查工作,使得司法工作中所追求的目标很难达到。


  

  2、亲属拒证权的缺失侵犯个人自由。我国关于亲属作证的法律规定对公民的要求过高,以致难以实现;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亲属作证的证明力也并不高。这样,亲属作证制度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强制亲属作证,一方面又怀疑亲属作证的证明力。很显然,这与我国设置亲属作证制度的初衷是不符的。更何况在日益发展和进步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重视主体观念和个人权利,单纯强调亲属的作证义务势必很难顺应当今社会这种人本主义潮流。尤其是在强调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如果继续强调亲属的作证义务,必然导致法律规范与伦理道德的冲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