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
(一)亲属拒证权的缺失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84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这些规定表明,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法律没有赋予任何人拒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为了防止人们违反作证义务,我国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作了保障。在实体上,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这些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包庇、伪证行为,不论其与被窝藏、包庇或为之作伪证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关系,都一律予以定罪和处罚,并不因近亲属身份有任何差异。在程序上,《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1款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第3款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由上可见,亲属拒证权在我国法律条文上找不到任何相关的规定。而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