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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二)亲属拒证权反映利益权衡的诉讼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多元主体所追求的目的不一致,各种利益的碰撞在一定程度上是无法消除的,只能根据国家、社会客观情况的发展来进行调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奎斯特认为:“在我们国家,贯彻法律理论和诉讼发展历程的,最难以裁决的案件是存在两种价值冲突的案件,每一种价值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他们却相遇在此消彼长的过程中。”[3]因此,我们在设计刑事诉讼制度的时候,不能只过分重视一种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的存在,否则社会的公平正义会受到破坏。刑事诉讼程序通过确保实体法的实施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把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首要的关注对象。就这方面而言,在法律上强调证人负有作证义务是恰当的,这种证人义务,关键在于为了保障有效的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必须看到的是,如果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而不择手段或不考虑任何代价,过分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个人利益,那么也是不可行的。因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为社会利益充当证人时,其结果可能使其他某种公共关系和个人利益遭到极大破坏,而这种利益损失可能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社会不稳定。长期以来,对于案件真相的过分追逐使得我们要求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无一例外都有作证义务,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也不例外,亲情必须让位于国家的刑罚权。[4]但是,进行刑事诉讼不只是为了行使刑罚权,刑事诉讼的展开具有多元目的性,如果为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而破坏了作为社会和谐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是得不偿失的。确立亲属拒证权正是对追求客观真实与保护人权、程序公正等价值进行权衡之后,认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在某些情况下比查清案件真实情况更值得人们珍视,为了保护这样重要的关系,公民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而无论这样的特权会给发现案件真实情况造成多大的障碍,这样的机制正好体现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和刑事诉讼多元价值的权衡。


  

  (三)亲属拒证权昭示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当代中国仍然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国家权力仍然牢牢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个体的权利仍然处在权力的阴影和重压之下。强大的权力在立法上即在法律规则上就充分显示了国家和政府权力对个人自由的种种重压与损害。权力的膨胀已经严重阻碍了某些领域的自由发展,甚至扭曲了某些领域的伦理道德。[5]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概念之外不能被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领域,强制亲属作证是一种非法进入私人关系领域的政府行为;当政府强迫亲属作证反对自己的亲人时,证人必须在亲情和国家的法律之间作出一个两难的抉择,而亲属拒证特权则通过消除这种两难境地来保障公民之间的亲情关系。在刑事诉讼中,追究和打击犯罪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证明公民有罪的举证责任也应当由国家来承担,公民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亲属实施了犯罪从而帮助国家承担追诉的职能。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帮助警察或者检察官承担追诉职能,这种法律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的专横和对人民权利的漠视,混淆了家国界限。所以,在我们这样一个权力意识十分浓重的国家,我国的法治应当保障社会和个人有独立发展的空间,以现代法制来廓清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十分必要的。而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它的独立和自主地位的确立又是社会独立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亲属拒证权的确立在证据法领域明确了家国界限,限定了家国之间的分界线和国家权力的最大范围,[6]使国家权力的膨胀和滥用丧失了合法性基础,公民的个人权益得到最大的尊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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