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缺失与构建
谢佑平
【关键词】亲属拒证权;缺失;构建
【全文】
亲属拒证权[1]作为拒证权制度的一种,在两大法系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它是亲属关系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从而实现国家法律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强调国家利益的无限至上和公民个人利益应当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导致该项制度在我国的长期缺失。所以,审视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及其弊端,进而补正我国的亲属拒证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亲属拒证权制度的价值基础
亲属拒证权是现代法制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保证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深入认识亲属拒证权制度的价值,有助于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推行。
(一)亲属拒证权体现法律的人性化
法律以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正确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很难想象,如何让一个社会个体明知自己的家庭成员会坐牢甚至被判死刑,却仍然深明大义地提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其罪行;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却泯灭了自己的至爱与亲情,这样的法律和个人难免与我国的社会伦理价值观相抵触。“法律不强人所难,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现有赖于人们的遵守和服从。”[2]真正的善法在于它被广泛的遵守和实行,否则设计再完美的法律也终将是一纸空文。但是,长期以来我们主流的道德意识一直提倡人人去私心、存公道,培养公而忘私的义务本位精神。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发现案情真相而让妻证夫罪、子证父罪,甚至要求自证其罪。这违背了每一个人必定恒久为自己而只能偶尔为他人的人性规律:一方面,它对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为严重,它否定了每个人利己的欲望和自由,而妄图使人的一切行为都达到公而忘私的境界,结果却适得其反,损人和虚伪之风随之而起。另一方面,公而忘私、否定利己的愿望,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就堵塞了人们增进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最有力源泉,反而阻碍了社会的存在发展。亲属拒证权制度的确立避免了国家刑罚权与人类亲情的直接、正面冲突,避免了将人们逼上要么抛弃伦理亲情而违心作证,要么重视亲情伦理关系而违法拒绝作证的两难境地,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道主义精神。亲属拒证权的重要还在于通过该制度保护隐藏于背后的特定亲属关系。亲属拒证权的缺失置公民于被强制作证的地位,使其面临两难抉择,要么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亲属受到法律追诉,要么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该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对亲情关系的漠视与摧残。这种对信任和忠诚的摧残必然会增加家庭的不稳定因素,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