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
在刑事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成立首先取决于基础事实的可靠性。只有基础事实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控方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才能被免除,才能够适用推定来认定事实。也就是说,推定免除的是控方对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对于基础事实控方仍必须用证据予以充分的证明,以使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真实可靠。如果基础事实尚未得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则不得适用推定。比如,在对贿赂犯罪的追诉中,有人提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秘密交接进行贿赂时,由于没有其他物证和言词证据,案发后行贿人证实行贿行为的存在,而国家工作人员(被追诉者)却否认贿赂,此时可以适用推定规则。[13]但是,控方的证据只有行贿人的证人证言,且无法得到确切的查明,此时就不能适用推定规则而推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贿赂。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控方的证明对象已经减少到接近于无,而完全由被追诉者对几乎所有的案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显然对无罪推定原则构成了根本性的背离,推定发生错误的概率也极高,从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造成了重大威胁。
(二)反驳推定事实必须符合必要条件但不应过严
根据我国和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反驳只要具备以下底线性条件即可考虑成立:(1)反驳不是简单地否定推定事实;(2)反驳有具体明确的证据支撑或可调查的证据线索;(3)反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经查是真实的,并已构成对推定事实的合理怀疑,推定事实存在被推翻的很大可能性。
(三)被追诉者反驳权的程序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在法律上赋予被追诉者充分的程序性权利,从而防止将其作为有罪的人来对待。而刑事推定只有在被追诉者无法反驳推翻的情况下才得以成立,因此对被追诉者的反驳权予以程序性保障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之义。当前,学界对于将被追诉者的反驳权作为刑事推定的适用条件之一,已基本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充分保障被追诉者反驳权的行使却探讨不够。我们认为,唯有对被追诉者的反驳权进行程序上的充分设计和保障,才能真正使反驳权成为推定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否则,被追诉者名义上具有了反驳权,但在实践中却根本无法提出有力的反驳,将会导致推定过于容易地成立,从而不足以防范适用推定的潜在风险。鉴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中的控辩力量对比现状以及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我们认为,至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被追诉者的反驳权:第一,法官职权调查义务的确立。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只能提出相关的证据线索,而无法提出进一步的证据,此时法官应承担相应的调查取证责任。如果法官经调查核实,发现被告人提出的证据线索确实存在,且足以推翻推定事实的,则不能认定推定事实。第二,辩护制度的完善。由于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刑事案件尚未有辩护律师参与,而刑事推定对于被告人的权益影响甚大,因此对于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推定案件,法院在开庭前应当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以帮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反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