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证明方法的推定与作为诉讼保障机制的无罪推定
如前所论,刑事证据法上之推定,是通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推导出未知事实的存在,而无需用证据来证明。这就消除了对某些事实的证明困难,便捷了指控和审判。因此,在英美证据法上,推定往往是与司法认知和自认一起作为“无需证据的证明”的特殊方法。[8]
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无罪推定是针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力量明显不平衡的特点,为了保障被迫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侦控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专门为被追诉者设计的一项诉讼保障机制。无罪推定要求任何人在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即在没有判决为罪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律上无罪的诉讼主体地位。作为一种诉讼保障机制,无罪推定并不具有刑事证据法上推定的特点。这是因为,无罪推定并不需要证明任何基础事实,而是直接假定某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的地位是无罪的,控方必须反驳、推翻这种无罪的假定,用证据证明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使裁判者支持其追诉。无罪推定之所以不需要证明任何基础事实,是因为这一基础事实是不证自明的,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任何人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并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人。
因此,与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明方法之推定相比,无罪推定只是以事先假定无罪来确认被追诉者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诉讼,故根本不具有刑事证据法上依据经验法则演绎出待证事实的“推定”的实质含义。
(二)刑事推定与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因为,证明活动的完成依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通说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事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由于“刑事诉讼的首要证明对象就是构成要件事实”,[9]因此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控方为了证明其指控成立,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都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控方要对全部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进行证明,否则被追诉者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保护,有权得到无罪判决。如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温希普案中明确主张,除非控方对构成指控的犯罪所必要的每一项事实都有确信无疑的证据,否则,正当程序条款将保护被告人免于定罪。[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