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工作在检察机关应用前景广阔。除公诉、侦监等部门需对公安移送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鉴定,以及对反贪查案提供帮助外,还可应用到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中,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起到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四、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制之构建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需紧密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遵循合法、科学、客观、公正、独立、监督的原则进行。在上述思想指导下我们初步构建了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制。
1、明确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根据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隐蔽性、易改性和形式多样性等特点,我们确立了以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一是规范原则。即工作流程均有明确的步骤和要求,以确保工作的严密性。二是监督原则。为确保证据的可靠性,我们要求证据收集等重要流程进行全程录像并要求第三方现场见证。三是安全原则。所有电子资料事先必须使用性能稳定可靠的司法级取证设备进行无损复制(即确保源盘不被擦写破坏),并通过哈希值校验确保复制盘与源盘保持一致性,然后源盘封存,并只对复制进行分析和恢复,以确保取证过程的安全可靠。四是保密原则。对于可能涉及的案情及个人隐私等等信息,要求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相关保密规定予以恪守。
2、确定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类别。根据此项工作涉及办案的不同部门和不同阶段,主要划分为电子证据的检验、电子证据的鉴定及相关电子证据法律文书的文证审查三类,并据此分别出具检查意见书、鉴定书或文证审查意见书。其中第一类主要应用于反贪、反渎等部门在案件侦查阶段的工作。第二类和第三类主要应用于公诉、侦监等部门案件在审查阶段的工作。同时我们根据电子证据载体的不同状况,我们分别采用现场提取、扣押和封存等加以收集或固定。如针对难扣封存的大型在线服务器等设备,我们通过打印、资料导出、制作复本或现场录制屏幕等方式加以提取和固定。
3、规范电子证据收集检验的基本工作流程。我们认为,尽管刑事电子证据取证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与传统证据收集一样,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也应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取证原则,不能因其特殊性有别于其他证据;我们结合电子证据的特点,设计了如下程序:(1)调查收集证据时应主要包括委托受理和检验鉴定两个阶段、其中委托受理主要明确业务部门如何提出委托和要求事项等,技术部门如何受理并确定工作开展的时间地点等。检验鉴定主要涉及电子资料的收集固定,检查分析的要求和流程。(2)应当出具合法证件,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严格按照搜查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搜查,搜查证应当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如具体的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终端存储器、IP地址等。(3)对采集到的电子证据,要及时标注来源、时间、人员,详细记录收集、扣押电子证据的全过程,载明扣押数据信息并有二个以上的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4)在收集和运用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