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前开展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工作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局)和司法部门认可的计算机司法鉴定所。
检察机关尚未正式开展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工作。目前高检院还未将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列入常规鉴定项目中,对有关鉴定要求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检察技术部门只能暂时制作电子资料检查意见书,供办案部门参考使用。
3、相关取证设备及司法分析软件多为国外产品,由于国家尚未开展对此类产品的认证工作,故上述设备和软件只能依据其国外权威机构的认证予以参考认可,且设备及软件汉化程度低,对中文的检索支持能力较弱,需进行语言的转化工作。此外检查分析耗时长:对设备性能要求高。完成一次普通的分析前后共需8小时,如进行密码破解等工作耗时更长,对尽快掌握案件信息,寻找侦破方向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现实意义
电子证据作为电子信息等技术在诉讼法中的反映,其本身就具有易修改、便利高效等独有特征。一般来说,提取电子证据的复杂程度远远高于传统书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以及专业的高技术人才,就难以看到电子证据所反映出来的事实。目前在美国,为打击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成立了许多专门收集电子证据的组织,如“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科技犯罪侦查组织”等,在民事领域也有为数不少的电子证据公司。德、英、法、日等国亦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些组织和机构拥有训练有素的专家并掌握了各种电子物证技术。它们的基本任务就是协助收集隐藏在虚拟空间中的证据。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电子证据提取和鉴定机构。其主要作用是:
1、提高处理案件的效率。目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范围日趋广泛,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为例,2007年至2008年3月共受理涉及利用计算机进行网络诈骗、盗窃等案件16起,丑随案移送的电子证据形式多样,内容复杂,承办人难以进行审查和鉴别,如送计算机研究所司法鉴定则费用较高,承办人多以公安部门的检查意见书予以参考认定。
2、开展电子证据的提取分析工作有助于为反贪查案服务。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院技术部门在协助反贪部门查处张某受贿案线索时,利用索引检索工具,对其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进行了检验分析,共检索出含有涉案信息文件258个,为反贪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提供了破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