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初探
高峰
【关键词】检察机关;电子证据;司法鉴定
【全文】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大量的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由计算机处理并被存储于硬盘、磁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之中,如何收集、检验、鉴定此类信息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新情况下所面临的新问题。
一、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概论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中较为特殊的一类鉴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工作需要提取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甚至需要从已被删除或加密的文件、电子邮件中报取数据,经分析确认作为法庭上的诉讼凭据。关于其定义,众说纷纭,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依据证据法学理论、使用高端技术和先进设备,对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数据进行鉴定,并出具法庭采信的书面鉴定结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定义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具有一定的资格。司法鉴定人应该是具备计算机科学网络专门知识的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还需要具有法律、逻辑、审计等知识。
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客体的范围。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范围不仅包含对计算机内的数据进行鉴定,还包括对计算机中软件、程序进行鉴定,对取证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链进行鉴定等等。从广义的范围来说,还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分析等内容。
3、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应符合规定的程序。与其它司法鉴定的程序一样,都要分为申请、委托、受理、实施、出具结论等阶段。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易更改性等特点,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合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是保证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关键一步。
二、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现状
目前上海市公、检、法、司等单位开展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方法、进程都不一致,均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与规范,有关对电子证据采集固定、数码恢复、密码破解等技术的深入研究也不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研究的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判罚尺度的准确把握。
1、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地位。我国刑诉法第42条规定了7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才出现的一种证据。由于电子证据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并不能被以上7种证据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所涵盖,所以应该单独将其列为一类新的证据形式。目前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形式均未有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取证,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所涉及外,基本上“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