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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

  

  作为面对各种纠纷乃至冲突的社会裁决机制,司法认识活动总要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基础。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司法裁判都需要社会成员的认可或接受,而这种认可或接收的基础就是司法的权威。诚然,司法的权威可以在表面上依赖于国家的权力乃至威权,但是其内在的支撑必须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其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公平正当的原则。前者称为“实体公正”;后者称为“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因此它与认识论对司法认识活动的要求是相契合的。程序公正虽然也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作用,但是还具有独立于或区别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功能,即保障司法活动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的正当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在这里,价值论的要求便可能与认识论的要求发生背离。例如,前文讲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主要基于价值论的考量,而不是认识论的考量,因为有些被排除在司法认识活动之外的非法证据实际上可能是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


  

  司法人员在审查认定证据活动中所要追求和维护的价值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司法公正的法律价值,还有社会伦理价值、社会经济价值、社会文化价值等。这些价值的目标及其实现并非总是相互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相互冲突或对抗的。因此,我们在制定审查认定证据的标准与规则的时候,往往需要权衡或者平衡各种价值考量,以便确立符合社会需要和具体国情的价值取向。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种价值取向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审查认定证据的路径、方法及其原理


  

  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也要遵循不同的路径并使用不同的方法。在本文中,笔者将主要讨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路径和方法。


  

  (一)审查认定直接证据的路径和方法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证明的直接性;第二是证明的单独性;第三是证据形式多属于言词。由于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和明显的,因此审查认定的要点是其真实可靠性。


  

  1.审查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所谓证据来源,即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是由谁提供的。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证据者有无影响证据内容可信度的因素。司法人员在分析证据来源的可靠性时应主要考察以下两方面的情况:(1)证据提供者的能力与知识;(2)证据提供者的身份与动机。


  

  2.审查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所谓证据内容,即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司法人员在分析证据内容的可信度时应考察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1)证据内容的可能性;(2)证据内容的一致性;(3)证据内容的合理性;(4)证据内容的详细性。


  

  (二)审查认定间接证据的路径和方法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或者说,必需通过其他证据或者推理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是证明的间接性;第二是证据的连接性;第三是证据形式以实物为主但是也包括言词。对间接证据的审查认定既包括其真实可靠性,也包括其证明价值或证明力,而且后者往往是审查的要点和认定的难点。


  

  1.分析间接证据的推理前提和形式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是由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所决定的,而且其证明功能的实现往往离不开推理,因此,审查认定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就要分析其依赖的推理。这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其二是推理形式的正确性。所谓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即作为前提的判断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所谓推理形式的正确性,即推理的形式是否符合逻辑推理的有关规则。由于推理的形式只表现为正确与错误,而推理的前提可以有必然真实性和或然真实性两种情况,而且在或然真实性中又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等级,因此,尽管人们在进行推理时必须注意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但是在分析间接证据的证明力时却应主要审查其推理前提的真实性,因为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主要是由推理前提为真的可能性大小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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