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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与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死刑废除与刑罚制度的立法完善


姜涛


【摘要】废除部分死刑罪名意味着中国朝着刑罚文明迈进了一步,但如果对死刑废除后的刑罚制度改革缺乏配套建构,又可能使之出现倒退从而带来更高的犯罪风险。结合中国目前的刑罚结构,死刑废除后应该对其他刑罚进行同步改革:增设终身监禁刑,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扩大财产刑适用范围,完善资格刑。如果不能实现上述刑罚制度改革,死刑在中国还是暂时不废除为好。
【关键词】死刑废除;终身监禁刑;有期徒刑;财产刑;资格刑
【全文】
  

  死刑废除的理想经由长期的学术激荡,[1]已经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付诸实践。这一重大刑罚制度改革举措之探索,不仅是刑罚文明发展的需要,而且将对中国刑罚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在死刑废除的背后,随之而来的应是一场刑罚制度的整体变迁,死刑废除后中国刑罚制度改革将何去何从,又直接关系到死刑废除后刑罚目的之实现及其实现的程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笔者认为,死刑废除后的刑罚制度改革,必须纠正“生刑过轻”的局面,应增设终身监禁刑,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扩大财产刑适用范围和完善资格刑。


  

  一、增设终身监禁刑的必要性


  

  死刑作为生命刑,它的最大功效不在于特殊预防,而在于一般预防,即以“重则剥夺生命”、“杀鸡给猴看”的逻辑,吓阻人们去实施重罪,可以说,它把一般预防扩张到了极限。在死刑废除后,一般预防仍是刑罚目的的主要内容,它应该由终身监禁刑替代完成。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从刑罚严厉程度来看,它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罚种类,有绝对终身监禁与相对终身监禁之分,绝对终身监禁不能减刑、假释与赦免,而相对终身监禁则虽不允许减刑、假释,但可以赦免。


  

  死刑废除是否需要终身监禁刑来替代?这是一个老问题。有种观点认为,死刑废除后不需要以终身监禁刑替代,因为“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死刑的削减与废止不依赖于终身刑的设置;终身刑未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无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的合理目标,因而不应成为一种刑罚措施。当前,我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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