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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质疑和对策

  

  四、我国的现状及对策


  

  毋庸避讳,与国外的规则相比,我国在非法证据方面的规定还是相当欠缺、混乱的,不适应现代化法治的发展需要,因而需要改进。为此,国内不少学者都提出要以美国自白排除法则和违法取得的证据排除规则,[7]为理想模式来构建我国证据排除法则,但这种模式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我国是否有良好的培植这种模式的土壤?尚需探讨。


  

  (一)我国现有的本土资源


  

  1.国情政体


  

  借鉴经验是必须的,但“无论是借鉴历史上或外国的经验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使这种借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8]美国的排除规则依托于美国的国情,美国人从一开始就采纳了排除规则。因为他们了解英国人反对自我归罪和犯罪非任意性自白规则的反抗压迫的经历。所以我们的借鉴不得不联结我们自己的情况。在历史上,我国向来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度的国家,人民群众对国家有着很深的依赖,对个人权利相对的漠视。而现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那种纯粹的排除规则实在没有生存的土壤。从政体上看,我们的政体仍然选择了集中制,而不是美国的那种三权分立,我们也不会将立法权过多的下放。美国的排除规则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美国的最高院形成的,它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颁布了一种有关询问的程序成文法则,这其实是用解释宪法的手段构成对联邦立法权及行政权的僭越,只是表明“最高法院以宪法解释为借口实施值得讨论的政策性判决的愿望”。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最高院受其领导而不是与之夺权,因而对规则制定解释的驱动机制相对落后。


  

  2.民众的法律心理跟安全心理


  

  对非法证据的观念和法律的观念是紧密联系的。我国民众对法律没有上帝般的信仰,也绝对不会升华到“交给法律去统治,就是交给上帝去统治”这种认识,按照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为统治者的利益服务的。因此,在非法证据这一块上,完全应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利益,在于一种稳定的统治秩序。


  

  其次,我国民众有着极其强烈的安全心理。同样是与犯罪问题有关,“美国人也关注犯罪。他们想要一个安全的环境来从事工作和养家糊口的大事,他们也希望警察遵守法律,当法官或者检察官或者警察行为违法时,公众就会对制度失去信心。”[9]所以他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正如一学者所言:“设计这个体系的目的是公平地起诉公民而不是控制犯罪的蔓延。”[10]但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我国,情况就完全不同了。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众受儒家文化思想的熏陶及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较深,安全和秩序成为人们首要之价值追求,对犯罪的恐惧与痛恨远远超过了对政府权力扩张的担心。对政府权力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和信任感,对国家机关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寄予厚望。因此,我国历来以有效控制犯罪为基本目标,大多数诉讼规则都主要考虑追究犯罪的需要,而不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个人权利。“对犯罪人的宽容就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残忍”的理念有深厚的文化底蕴。[11]在我国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会因为阻碍对犯罪的起诉而损害了政府保护公众的能力,从而破坏了大众对法律的信心。反而造成大量的非正义。尤其是在现阶段犯罪率节节攀升的情况下,更不宜过分的强调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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