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在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语境下所言的制裁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矛盾其实是一个伪矛盾。一般情况下,通过惩罚犯罪从而保护人权,这两者是合而为一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二者才会产生激烈的冲突。
或许人权、人类的尊严之类的宏大话语在历史的磨难中于善的那面获得了优越的地位,甚至成为某种不可置疑的“河床”,但庆幸的是,9·11像座分水岭,和世贸大厦一起轰然倒塌的,还有这个国家曾经引以为傲的许多权利保护制度,以及对权利无人能及的关注。在现实的危险面前,那种过分强调所谓程序合法的观点,因为违背了几乎是全民一致的追讨犯罪的愿望而黯然失色。人们不再纠缠于所谓的证据是不是非法,而更多关注能不能发现足够的证据或者仅仅是相关的线索。以前的理论仍然存在,理论所揭示的那些危险与弊端仍然存在,但人们不再计较,他们给予总统更大的权力和信任,给予司法机构更大的压力,要求迅速的审判与严厉的惩罚,或许只有这样的境地,人们才能更好地明白如此浅显的道理——当生命本身陷入无法保证的恐慌中时,人其余的一切,包括自由与尊严,都不过是贫乏的笑话。所以,在对非法证据探讨的过程中,9·11是道无法逾越的界碑,既是时间上的,也是认识上的,它本身以及随后发生的一切强烈的“除魅”,它以最剧烈的方式将残酷的价值碰撞展示在曾经把所谓“权利保护”做到前列的国度,让我们看到。在生命保护面前,其余的价值不过是闲暇时光鲜的外衣。
其实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身而言,我们仍然可以心平气和的谈论在非法证据背后各种抽象的价值判断。但在对“口号”、“标语”狂热的喜爱之后,我们必须作出抉择,也许很残忍,但抉择的结果却不可以对自身残酷。也许人类会发展到那么一天,面对正准备点火焚烧自己房屋的歹徒也能客客气气的尊重其据说是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但眼下,他们一定是被迅速而又粗暴的制服。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这样做就是毁灭了某种价值,只能证明现实的危险性更值得认真去对待。此种实用主义虽然不近人情,却显然更为有用。非法证据对于案件的证明,对于这个社会的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它可以是人权的晴雨表,但绝不可以是人权的实验场,因为这种试验的代价,是我们所负担不起的。
二、非法证据的“合法性”探悉
证据的功能在于证明事实真相,无论是对待证事实的“证伪”还是“证实”。非法证据的“合法性”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是因为它不能仅仅从依存的某些法律中寻找存在的理由,但它又迫切需要存在的理由。是什么让这些足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得不到认可而“沉默”?从实然的角度,我们几乎毫不犹豫的给出一个缺乏必要说服力的答案,因为它们不符合社会生活中现实的法律,虽然在法源上可能有所不同:但是从应然的角度,我们必须试图解决下列难题:究竟是何种力量使得法律可以抛弃事实?以至于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让我们得到自欺式的慰籍,其背后一定有着令人难以轻视的推动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