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的质疑和对策
马帅;程昊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质疑;对策
【全文】
一、非法证据的外在矛盾破析
(一)证明力与效力
在非法证据的身上,充满了证明力与效力的矛盾。非法证据可以被强制喑哑,可以被法律拘禁于沉默,可以对法律真实表现出无能为力,因为这种效力的判断取舍标准并不在证据本身,正如我本人不能成为我是好人还是坏人的判断标准一样。非法证据“说”还是“不说”的线操纵在法律的手上,而法律的每一举动又都牵扯在层层结结的利益之网上。然而遗憾的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上帝,它可以规定非法证据的效力却无法规定其证明力,非法证据毕竟脱胎于证据,尽管法律给它穿上了“非法”的外衣,但它的骨子里从始至终都拥有证据最核心的证明力,无论怎样的压制都无损于它对客观事实的贡献。诚然,我们选择法律的真实是因为我们深知绝对的真相是属于彼岸的东西,是种乌托邦式的不可得,但这绝不意味法律的真实就可以与已经显现的看得见的真相背道而驰,掩盖与排斥真相不是对非法证据的惩罚。它最后伤害的还是人们对法律或深或浅的信念。“非法”来源于法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在被指责为有“重实体,轻程序”偏向的当下中国,谈谈程序并将其赋予一个相当高的地位未尝不可,但不管怎样,我们不可以再陷入“重程序,轻实体”的矫枉过正的困境中去。其实,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强调的并非是程序或者实体,相反,它们都落于正义身上,也唯如此,程序才脱离实体的笼罩,从而获得自己超然的意义。比如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假如这种非法获取的证据对于证明一个案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仅仅因为程序本身所固有的僵硬就粗暴的予以排除,最终这个案件当然可以通过疑罪从无这一原则获得法律上的解决,但当大部分人都认为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与客观真实相去甚远,认为程序给出的结果和经验的预设截然相反,认为不可忍受的放纵压制了可以忍受的暴劣行径,这样的程序在谁面前体现出了正义?体现出了谁的正义?“实体公正是司法体系追求的根本目标。而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1]只要按照某个特定的程序,能够保证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定罪,无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这样的程序才是正义的。更何况,程序自身所谓的价值,也只是在人们认可的情况下所肯认的价值。在中国,程序正义尚还“待字闺中”,就用来比较实体正义,多少有些底气不足,西方民主社会中的刑事诉讼的一个共同特征:“法治原则”或“程序公正”,[2]这是他们传统的诉讼文化。同样的“辛普森案件”,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遵守了程序的法院判决结果就是正义,但有多少中国人可以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许多法学家们不断的论证本身就是一个危险的讯号,我们从别人的视角看问题已经别扭,接受别人的观点更加艰难,让一个民族集体的大转向是渐进式的,艰巨的,同时也是要建立在一定物质基础上的,远非简单深奥的理论介绍就可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