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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的反思与重构

【作者简介】
韩红兴,法学博士,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为了叙述的方便,下文将刑事公诉审查程序简称为公诉审查程序。
参见蔡墩铭:《刑事诉讼法概论》(增订七版),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89—190页;黄东熊:《刑事诉讼法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251—252页;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343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
代表性的观点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34页。
代表性的观点参见孙建勋:《公诉案件还是全案移送证据材料为宜》,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仇晓敏:《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的弊端与选择》,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孙远:《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代表性的观点参见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参见Claus 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432页。
参见孙远:《卷宗移送制度改革之反思》,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参见杨云驿:《刑事诉讼法起诉审查制度若干疑义之检讨》,载《台湾本土法学》2002年第7期。
同注
参见林钰雄:《论中间程序——德国起诉审查之目的、运作及立法论》,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
参见林俊益:《论检察官函请并办之起诉审查》,载《月旦法学》2002年第9期。
参见松尾浩也:《日本刑事诉讼法》,丁相顺、张凌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322—323页。
参见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朱朝亮:《从公诉权本质论公诉权滥用》,载《刑事诉讼之运作》,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90—307页。
参见顾永忠等:《日本近期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
陈朴生:《刑事诉讼法实务》(增订版),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8页。
姚莉、卞建林:《公诉审查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3期。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参见麦高伟、杰弗里·威尔逊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页。
See Roger A.Fairfax,Jr,“Grand Jury Discretion and Constitutional Design”,93 Cornell Law Review(2008),P.705.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诉审查在保障审判公正方面的价值体现为:证据调查、保全的功能;对被告人的人身保全措施作出裁定;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之功能;排除非法证据之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公诉审查在保障审判公正方面的价值体现为:证据开示的功能;促使辩诉协商的达成;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之功能。参见陈卫东、韩红兴:《起诉状一本主义下的陷阱》,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9期。
参见阮丹生:《关于建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设想》,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吴宏耀:《我国公诉制度的定位与改革》,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参见注
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直接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在庭审过程中,检察官会作出两种选择:一是要求补充侦查;二是撤诉。第一种情况,检察官要求补充侦查,一个月期满,即使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也可以请求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还可以再次要求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之后,没有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检察官不再起诉,法院视为撤诉,或者经第二次补充侦查后,虽仍没有达到证明要求,检察官在侥幸心理支配下再次请求开庭审理,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之前,检察官撤回起诉;第二种情况,检察官明知即使补充侦查也难以达到证明要求,或者发现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便撤回起诉。对于检察官的撤诉,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应当同意。撤诉之后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检察机关还可以再行起诉。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第117条第4项。
参见岳岭:《隐性超期羁押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一些办案机关在案件定性方面存在分歧,特别是在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的案件上,相互推诿,造成超期羁押。”张建升:《给人民群众一份满意的答卷——就清理超期羁押专项行动访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厅长陈振东》,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9期。
同注
参见郝银钟:《“撤回起诉”现象应予废止——兼谈司法解释越权无效原则》,载《法制日报》,2006年9月28日。
参见刘怀、尚召生:《关于公诉案件撤诉情况的调查分析》,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3907&k-title,2011年1月1日访问。
2007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为规范撤诉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参见侯宗宾:2000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年第1期。
参见陈运财:《违法证据排除法则之回顾与展望》,载《月旦法学》2004年第10期。
参见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一。
2010年有关机关签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5条内容,其中有3条(第8、9、10条)专门规定四种延期审理的情形,即:公诉人不能当庭举证的、法院需要庭外调查证据的、需要补充侦查的、辩护方申请证人等出庭作证的,足见法庭审理中排除非法证据对集中审理原则造成的破坏。
Georgetown University Law Center,“Thirty-Sixth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Preliminary Proceedings”,7 Georgetown Law Journal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2007),p.2.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99条规定:“法院依据控辩一方的申请或依职权,在下列情形下进行庭前听证:(1)控辩双方有一方提出排除证据的申请;(2)起诉书制作有瑕疵,法院无法基于起诉书作出刑事判决书或其他决定;起诉书的副本没有送达被告人;有必要对移送法院并附有适用强制医疗措施的刑事案件制作起诉书的,没有制作起诉书。存在上述情况,应裁定把案件退回检察长的;(3)存在中止或终结刑事案件根据的;(4)为解决法庭审理的特别程序问题的;(5)为解决刑事案件由陪审法庭审理问题的。”
在英国,根据《1980年治安法院法》的规定,案件在移交刑事法院之前,治安法院要进行预审证据收集调查,而《1994年刑事审判和公共秩序法》废除了治安法院的预审调查职能,使预审成为真正的公诉审查程序。在美国,大陪审团审查起诉,过去检察官一般都会利用大陪审团的调查取证权获取控方证据,现在大陪审团一般不进行证据收集调查,成为真正的审查起诉机构。
See Charles H.Whitebread,Christophere Slobogin,Criminal Procedure:An Analysis of Cases and Concepts,(5th ed.),New York:Foundation Press,2008,p.658.
参见皮埃尔·尚邦:《法国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陈春龙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年版,第10页。
日本从严格意义上属于未设立公诉审查的国家,起诉状一本主义使日本在庭前程序中对起诉不作任何审查,只有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才由合议庭对欠缺起诉条件的起诉,通过法庭审理,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起诉。
See Charles H.Whitebread,Christophere Slobogin,Criminal Procedure:An Analysis of Cases and Concepts,(5th ed.),New York:Foundation Press,2008,p.758.
参见《德国刑事诉讼法法典》第141条第1项,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参见《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0页。
同注,第152条第2款、第203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编译:《英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3、161页。
See Lsrael,Kamisar,Lafave,Criminal Procedure and Constitution:Leading Supreme Court Cases and Introductory Test,New York:West Publish Co,1991,p.944,
参见陈岚、高畅:《论我国公诉方式的重构》,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参见注,第213—221页。
参见龙宗智:《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参见注
参见闵春雷:《刑事庭前程序研究》,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
参见注
参见注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3页。
有的学者主张,在未来构建我国预审制度中,通过证据开示的方式保障控辩双方的信息对等性。参见汪建成:《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6页;宋英辉、陈永生:《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
周永康:《以攻坚克难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20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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