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这也是刑法目的解释的要求。目的解释,即探求法律的当前条件下的需要。[38]笔者认为,客观性解释属于目的解释。“客观性解释理论不取决于当时立法者的意图,认为法律可能已经变化了的含义是最重要的。客观性解释理论的正确性在于,它不取决于参加立法过程的人和委员会在事实上的想法。”[39]既然参见罪状完全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明文规定由行政刑法确定,就应依变动后的行政刑法确定构成要件要素涵义。
其三,这还是刑法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要求。刑法具有稳定性,但它同时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参见罪状完全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明文规定由行政刑法确定,依变动后的行政刑法确定构成要件要素涵义是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和社会适应性的体现。
我们再分析构成要件要素不同涵义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刑法》第177条、第196条的罪状叙述中均使用了“信用卡”这一概念,而对“信用卡”概念的界定则必须参照行政刑法的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第6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而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则将借记卡和贷记卡统称为信用卡。如果某一行为人在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前和颁布后,分别使用伪造的借记卡到柜员机上取款且都构成犯罪的,对此该如何定罪?有学者指出,如果适用行为时的法,则该行为人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如果适用裁判时法,则只构成一罪。显然,数罪并罚的结果要重于一罪,在时间效力上,非刑事法律适用也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0]另有学者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在制定时,银行业务管理活动中的借记卡就包含在信用卡范围内,而我国《刑法》是依据银行业务管理活动中的相应行政法规制定的,其立法原意无疑是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诈骗罪规制的范围之内的。[41]笔者赞同后者意见,因为从主观性解释可推知,立法者是参见刑法制定时的行政刑法规定确定信用卡的含义,因此,本案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信用卡的概念专门进行了界定,也是参见刑法制定时的行政刑法规定,即信用卡包括借记卡和贷记卡。
【作者简介】
谭兆强,广东省珠海市委政法委、华东政法大学。
【注释】参见王汉斌:《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年第2期。
参见李肇星:《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http://www.leg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10—03/05/content-2073494.htm,2010年6月16日访问。
参见邸瑛琪:《试析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冲突》,《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参见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
参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http://10.1.1.34:809//detail?channelid=15100&record=1&presearchword=CaseID=200360,2010年6月16日访问。
参见张明楷:《行政
刑法辨析》,《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参见吴允锋:《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性质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参见龚培华:《
刑法溯及力问题研究》,《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参见万国海:《论
刑法领域的非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法学》2006年第11期。
参见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参见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同前注,张明楷文。
参见顾肖荣等:《经济
刑法比较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
有学者认为,
刑法条文中包含有“违反……法规”之类似文字的,其罪状未必就是空白罪状(参见刘树德:《罪状构建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另有学者认为,空白罪状表现为以“违反……”的方式为前提(参见王瑞君:《空白罪状研究》,《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空白罪状必须指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358页),因此,凡是
刑法条文写上“违反……法规”之类似文字的都是空白罪状。
参见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
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大塚仁:《
刑法概说(总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6页。
参见马克昌:《比较
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刘树德:《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参见刘艳红、周佑勇:《行政
刑法的一般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页。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75页。
同前注,王世洲书,第125页。
同上注,第126页。
根据文章内容,此处应指广义的行政
刑法。
同前注,张明楷文。
同前注,大塚仁书,第110页。
同前注,马克昌书,第101页。
同上注,第120页。
同上注,第158页。
大陆法系构成要件中的客体,相当于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对象。
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4页。
同前注⒄,马克昌书,第67页。
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参见王世洲:《
刑法方法理论的若干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了复制行为、发行行为以及既复制又发行行为,但笔者认为司法解释违背了立法原意。
根据《
著作权法》第
9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页。
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86页。
参见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页。
同前注,克劳斯·罗克辛书,第85~86页。
同前注,顾肖荣等书,第66页。
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
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