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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刑法对前置性规范变动的依附性

  

  其次,行政刑法的自身特性决定其有单独研究的价值。(1)法律性。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刑法属于狭义的法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刑法规定参见的行政刑法必须遵循执行。(2)依附性,即行政刑法刑法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行政刑法规范只规定了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刑罚规范,没有直接规定罪名与法定刑,其规定的犯罪都是依照或比照刑法分则的条文定罪判刑的。(3)易变性。同刑法典稳定性相比,前置性的行政规范变化较频。行政刑法是以行政效率为其价值,需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修改;而刑法典以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为其价值,需要恒定性,必须具有可预测性。相比较而言,非刑事法律涵盖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范围广,没有可操作性。因此,从行政刑法角度研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以行政刑法刑法分则的两种关系为视角研究行政刑法变动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分则规范包括规定罪行的构成要件规范和规定法定刑的刑罚规范。行政刑法依附的刑法分则规范,要么是构成要件规范的全部或者部分规定在行政刑法,刑罚规范规定在刑法分则;要么是构成要件规范和刑罚规范全部规定在刑法分则,据此刑法分则规范可以分为两大类型,即空白刑法和完全刑法。因而,行政刑法与依附的刑法分则规范,依内容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关系,即行政刑法对空白刑法的补充关系和对完全刑法的依附关系。行政法律前置性规范与刑法分则规范呈现的三种关系中,补充式关系对应的是空白刑法,照应式关系和区别式关系对应的是完全刑法。因此,笔者认为,只有以这两种关系为视角,遵循行政刑法规范的特性,才能合理探求行政刑法变动法律适用规律。


  

  同时,行政刑法的变动会经常造成行政刑法刑法分则对犯罪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规定的不一致,行政刑法刑法分则的两种不同对应关系也就引发了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是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刑法变动后的法律适用,这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即究竟是参见适用行为时行政刑法规范还是裁判时行政刑法规范。二是依附完全刑法的行政刑法变动后的法律适用,表现在行政刑法规范与所依附的刑法分则条文对构成要件和构成要件要素有不同规定时适用何种法律问题,这涉及刑法的解释方法。


  

  三、补充空白刑法的行政刑法变动适用应以从旧兼从轻原则为标准


  

  空白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空白刑法是指刑法条文虽然明确规定了法定刑,但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或者一部分,却被安排在行政法规中。从狭义上讲,空白刑法构成要件的内容是需要由其他法律条文或行政法规来加以明确或具体规定的。[13]本文从狭义的空白刑法之角度探讨,这种空白刑法的特点是构成要件规范规定在行政刑法中,而刑罚规范规定在刑法中。空白刑法的表现形式是空白罪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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