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告资格问题的明确及其完善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什么人具有起诉资格将直接决定反垄断法的司法实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普通消费者能否像经营者一样具有起诉资格,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是一重要问题。如果起诉资格门槛过高,很多受害者将无权提起诉讼,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济,将助长垄断者的违法行为;而如果门槛过低,企业将承担巨大的诉讼压力,疲于应对各种诉讼,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法院如何恰当地设立民事诉讼的门槛、合理掌握立案标准及起诉资格,是反垄断民事诉讼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确认了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资格,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这对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定消费者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坚决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充分赋予适格当事人诉权,是国家在当前状况下更倾向于鼓励反垄断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做出的应然抉择。
目前,我国一般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第一,私利至上导致私人缺乏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动力。在司法过程中,起诉主体考虑最多的是诉讼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反垄断诉讼因其举证难度大,诉讼费、专家证人费、律师费比较高等特有属性,一般消费者即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往往也不愿意提起诉讼;第二,由于诉讼门槛放低,滥诉的情况将不可避免,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竞争手段将被恶意利用,即企业凭借私人诉讼的方式赢得其在正常市场上与竞争对手诚实竞争无法获取的利益;第三,由于垄断行为所损害的将是群体利益,受害者通常人数较多,最恰当的诉讼方式是团体诉讼,但是我国团体诉讼制度还不完善,受害人个人诉讼成本过高,并可能引起法院裁判的不统一;第四,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实力对比悬殊,诉讼能力不对等,会给受害者诉讼维权带来较大困难。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普通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困难重重,进而可能放纵垄断者的不法行为,导致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弱势受害者维权不能的情况下帮助受害者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原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可资借鉴的国外制度,可以弥补反垄断执法机关执法和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不足,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合理设置民事检察权,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力,并对其相关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