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完善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立法与完善


汤维建;杨奕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立法;完善
【全文】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从立法层面赋予相关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权利,相关主体可针对违法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反垄断法实施两年多来,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43件,审结29件。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反垄断司法方面尚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经验。可以说,反垄断民事诉讼仍面临着许多复杂的问题,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法院如何应对这一审判领域的全新命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为反垄断民事诉讼初步设计出可操作性的制度内容。此次《征求意见稿》涉及案件管辖、当事人及诉讼方式、证据与证明责任、民事责任承担和诉讼时效等问题,共计20条。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从整体上基本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几个主要问题,有其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否必须首先经过反垄断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这就涉及了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反垄断纠纷的管辖权配置问题,它直接体现了一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理念,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理论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十一条、十五条、十六条作了如下设计:一是明确垄断行为受害人可以在行政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效力确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作为最终救济方式,实现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有效衔接;二是肯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对于后继民事诉讼有事实约束效力,原告无需对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进行举证;三是人民法院对反垄断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发生的主管冲突,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可以看出,司法解释采用了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共同管辖的机制,而未选择多数国家采用的行政执法前置的机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