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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新康德主义根基

  

  (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


  

  规范责任论起始于弗兰克应用综合和分析的方法提出的可责难性(由归属能力、故意和过失心理、行为时的通常情状),[46]这里的通常情状主要是针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各种附随状况,这乃是期待可能性的起源。弗兰克并不认为可责难性本身含有价值,而是认为其在指向它所表征的对象时含有评价。这种想法并未直接体现出新康德哲学承认价值、现实世界之分离,也未表现出现实世界需要靠概念世界的概念转换才有意义的基本观念,而只能说可责难性这个规范概念说明罪责阶层是个评价阶层,至于综合和分析方法固然是康德批判哲学中的两个立论重点,但因为这已属普遍的认知方法,也不足以表明弗兰克受新康德思想影响的直接证据。[47]


  

  不过,可责难性这一价值判断标准,对于新古典体系的影响是很大的。作为思考责任的基础,行为人有能力分辨是非善恶,存在期待可能性时,才具有可责难性;于是期待可能性成为一种超法规的阻却责任事由。[48]因人民有权违背非正义的国家命令,所以需要承认这样的超法规阻却责任事由,大塚仁就曾说,“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49]其实,期待可能性问题有着更深的含义,在人类科学透过人类生理学、心理学以及特别是近来脑科学以及基因学的研究对于人类意志自由开始产生严重的怀疑之后,刑罚的正当性更是受到某种程度的挑战。亦即,关于刑事责任的建构,最令人内心不安的问题是,如果人类没有意志自由,人类只是一部依照函数关系作反应的机器,那么我们还可以要这个所谓的人(机器)去承受所谓的刑罚的痛苦吗?[50]由于目前尚未证实人的反应不过是函数机器,即便有此怀疑,但我们仍可以承认刑罚在目前是正当的,不过,这种担忧,也使我们充分认识到承认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的深刻意义,这确实是新古典体系对古典体系在思想上的一种进步。


  

  具体到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责任构造,责任能力、责任形态(故意和过失)、期待可能性均被纳入责任判断阶层:和主观相联系的故意、过失便成为统一的规范的责任形态,并成为规范评价的心理依据,责任能力的判断在内容上属于主观判断,而在判断标准上呈现客观化趋势,通过精神状态的考察,可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可责难性,而通过客观情势进行考察的期待可能性亦然如此,可见,“责任是主观的”这一信条也严重动摇,因此,规范责任论接着为学说和实务所接受,符合新康德哲学的观点。


  

  当然,由于超法规带来的法律不稳定性,有在大陆法系国家推行法官造法的嫌疑,易被滥用,可能危及正义的确定实现,有悖于古典阶层体系原本实践的法治国理念。因此,与日本的态度相左,德国不少学者反对将期待可能性适用于故意犯,而仅将其限制在过失犯领域,弗兰克、李普曼、朗格、梅茨格尔即是其例。梅茨格尔在其教科书第3版序文中认为:“关于故意行为,如以期待不可能为责任阻却原因,实有误解及滥用之嫌”。[51]我们可以从中得知,在德国,超法规违法阻却和责任阻却事由并未得到显著发展,那么其带来的积极意义则是尽力地被固定化、进而标准化乃至法定形式化,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故而,在实践中,超法规阻却事由出现并不多,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虽然其不能进行直接适用,但是,其原理事实上已经内化到法定阻却事由中去,亦即,通过超法规的阻却事由内化到具体的刑法规范或有效司法判例中,从而成为定型化的非超法规的阻却事由,这种变化也是新康德主义的新古典体系带来的。


  

  此外,鲍曼、韦伯、米奇的著名刑法教科书中提到,新古典体系之具体结构是行为(结构外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责任、其他可罚条件(例外)。[52]可罚条件作为一个例外事由,其实和超法规阻却事由在哲学基础上极其相近,均是价值哲学的产物,但是考虑到这个第四要件并非必然存在于概念形成机制结构中,也并非梅茨格尔阶层体系的显著特征,所以此处并不过分展开。


  

  四、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的哲学框架及意义


  

  在梅茨格尔三阶层体系中,按照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内容,可以将梅茨格尔的行为、不法、责任分别对应于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方法二元论、价值哲学的内容,从而揭示新古典体系的哲学内涵,由于新古典体系仍然被称为“古典”体系,所以它是对古典阶层体系进行新康德主义的改造,从而在古典体系形成的20年后,也就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现了新古典体系,我们可以推出,虽然无法深入梅茨格尔的主观世界看个究竟,难以取得他受新康德哲学影响的充分证据,但是从其理论构造中仍反映出新康德哲学的影响,这些乃是必要证据。具体而言,在行为论上,梅茨格尔是在实证主义层面上加上了价值哲学的内容,而不法、责任分别对应事实评价、主观评价,其中最重要的乃是主观违法要素、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期待可能性),主观违法要素很明显反映出了方法二元论下的价值哲学,而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分别对应“法益衡量”和“可责难性”,均属于公正性衡量或正义衡量的价值哲学。由此可见,梅茨格尔犯罪阶层体系,乃至新古典体系,均蕴含有新康德主义的切实影响,这在犯罪阶层体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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