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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案件证据制度之完善

  

  证据是认定死刑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要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预防和减少死刑错案的发生,提高死刑案件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要提高办案人员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能力,首先就需要严格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这是控制死刑适用的重要举措。就死刑案件而言,当务之急应当确立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规则、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提高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非法证据包括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而从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强调对非法口供取得的口供的排除。而非法取得口供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刑讯逼供手段取得口供。刑讯逼供与刑事错案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把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有学者对其收集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50起涉嫌杀人罪错案进行了分析,发现4起案件已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43起案件虽未经法院或检察院正式认定但是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86%。[3]建立和完善以刑讯逼供为主要目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防止死刑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没有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该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出了补充规定。四机关《意见》6条重申,“办理死刑案件,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9条、第33条又分别重申,“严禁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供述”、“严禁违法取证,严禁暴力取证”、“对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依法排除”、“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对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认真审查”。但是,这些规定仍然不够具体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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