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案件证据制度之完善
廖明
【摘要】案件事实是适用死刑的依据,但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来证明。在死刑案件中,证据问题更是直接决定着被告人的生死存亡。严格死刑案件证据制度,是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减少和避免死刑错案的重要措施。我国应当通过确立或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规则、证人出庭制度,并提高判处死刑的证明标准,来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死刑;死刑案件;证据;证据制度;证据规则
【全文】
生命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权利,作为剥夺自然人生命权的刑罚,死刑与其他刑罚手段有着根本的区别,不仅最为严酷,而且一旦发生错判并被执行,没有任何挽回、补救的余地。这也正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之一。[1]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尚不能完全废除死刑,现实的选择是对死刑进行有效的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7年3月9日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四机关《意见》)即指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
从各国实践来看,控制死刑主要包括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两种路径。[2]而通过严格证据制度来控制死刑是死刑程序控制的重要内容。众所周知,案件事实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然而,一切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公安司法人员要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或者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为基础。尤其是审理案件的法官,只能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为基础来认定案件事实。可以说,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质量决定着审判质量。
近年来,包括杜培武、李久明等一大批刑事错案被媒体披露,引起理论界、实务界和普通民众的广泛关注。对这些错案进行分析可知,证据问题是导致刑事错案,包括死刑错案的主要原因。有学者对其收集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的50起涉嫌杀人罪错案的致错原因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在这50起刑事错案中,存在“虚假证人证言”的10起,占20%;存在“被害人虚假陈述”的1起,占2%;存在“同案犯伪证”的1起,占2%;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的47起,占94%;存在“鉴定结论错误”的4起,占8%;存在“侦查机关不当行为”的48起,占96%;存在“审判机关不当行为”的9起,占18%;存在“忽视无罪证据”的10起,占20%;存在“鉴定缺陷”的10起,占20%;存在“法律定性不明”的1起,占2%。也就是说,在这50起错案中,只有2起不存在证据问题,而另外48起案件都同时存在两种以上的证据问题。[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