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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

  

  当然,寻求证明责任框架内抑或另辟蹊径从程序保障的角度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并不意味着证明责任概念已经毫无用处。对于法官而言,证明责任一方面可以引导法官指挥诉讼。因为法院可以通过判定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以整理当事人的取效性行为[4],所以证明责任为法院的诉讼指挥提供了基准。其次可以弥补法官自由心证的机能不足。证明责任规范说认为“自由心证用尽之处,证明责任始得支配”。对于用尽所有心证仍不能做出判决的法官而言,证明责任给予法官心证不及之物。这一理论不仅限于规范说,乃主张证明责任为解决事实存否不明之法理的共有财产。不论当事人如何尽力举证,难免也会出现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所以对于法官而言,其潜在的作用仍然无可否认。即便对于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证明责任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相关理论也是汗牛充栋。诉讼中,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还是区别本证与反证、请求原因及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的标准。当事人是否需要负担主张责任以及提供证据的责任,完全根据证明责任的归属来判断。因此,证明责任不仅决定了法官对于诉讼过程的管理和指挥,还指导当事人如何在诉讼中进行攻击防御。


  

  现代型诉讼是个新的课题,在处理该课题提出的一系列新问题时必须转换思路。在维持传统诉讼证明责任制度的同时,针对现代型诉讼自身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反思是非常有益的。随着程序保障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证明权概念亦将成为引领21世纪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


【作者简介】
龙云辉(1967-)男,汉族,四川岳池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这与日本实体法所采用的物权变动方式有关。日本并没有采用我国的登记生效制度,所以物权登记在日本并没有特殊意义。
大致推定是日本民事司法实务中针对侵权行为的“过失”发展起来的法理,而表见证明则是德国判例所形成的有关过失及因果关系的法理,两者虽然起源及对象范围有所区别,但无本质不同。
关于证明权,参见小岛武司著:《当事人权的核心:证明权》《法学研讨》第12期,第86页。
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分为取效性行为及与效性行为。所谓取效性行为乃当事人发动法院以获得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相反,与效性行为无庸通过法院,当事人诉讼行为本身就可以直接获得诉讼上的效果。这是三月章博士从诉讼行为的机能角度作出的划分。参见:林屋礼二、小野寺规夫:《民事诉讼法辞典》,信山社,1999版,第222页。
【参考文献】{1}(日)小岛武司.现代型诉讼的意义、性质和特点(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1)。
{2}(日)井上治典.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法争点(第三版)(M).东京:有斐阁,1998。
{3}(日)井上治典.程序保障的第三波(一)(J).法学教室,N021:27。
{4}(日)吉野正三郎.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权保障.民事诉讼法的争点(新版)(M).东京:有斐阁,1988。
{5}(日)松本博之.证明责任的分配(M).东京:信山社,1996。
{6}(日)兼子一.民事法研究(M).东京:酒井书店,1953。
{7}(日)本间义信.证明妨碍(J).民商法杂志,Vo165N02:181。
{8}(日)春日伟之郎.民事证据法研究(M).东京:有斐阁,1991。
{9}(日)松本博之.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负有的具体事实说明即证据提出义务(J).法曹时报,V0149N07:1611。
{10}(日)中村雅磨.按心证比例认定.民事诉讼法的争点(M).东京:有斐阁,1978。
{11}(日)中野贞一郎.相当因果关系的盖然性与损害赔偿额(M)//续民事诉讼法判例百选.东京:有斐阁,1972。
{12}(日)春日伟之郎.适当损害额的认定(J).法学家,1996(No1098)。
{13}(日)伊藤真.开示程序的理念与意义(下)(J).判例时代,1992(No787)。
{14}(日)柳田幸三.新民事诉讼法(J).法学家,1996(N01098).
{15}(日)田原睦夫.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的作用(M)//改革期的民事程序法.2000:384。
{16}(日)田村洋三.民事集中审理(中)(J).判例时报1991(Nol383)。
{17}陈刚,林剑锋.论现代型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冲击(J).云南法学,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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