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的民事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诸多从各个角度降低证明标准的动向。其中,颇为引人注目的便是在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中,由法官根据自己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形成的心证比例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理论。{10}258比方说,就加害结果的后遗症来看,其原因既可能是加害行为,也可能是当事人的特殊体质。如果法官仅仅认为加害行为的因素只有70%的话,如果比照通常的证明标准,法官本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根据按心证比例认定赔偿数额的理论,法官则会判决原告请求数额的70%。但是,该理论在很多时候不具有法的安定性,因此备受指责。{11}168日本的最高法院却依然不顾学界的批判,依然在交通事故与当事人的特殊体质共同致害的情形下,主张类推适用民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承认了按比例认定原则。当然,由于在上述情形下各致害原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仍必须达到确信的标准,所以与其说是因果关系的按比例认定,毋宁是损害赔偿额的按比例认定。也有观点认为,损害额的认定乃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事情,并非事实认定的问题,所以也就不是法官自由心证范围内的问题。{12}在很多案件中,损害额的具体量化都非常困难,如果法官以此为借口拒绝当事人的请求则有悖公平正义,所以应当允许法官自由裁量。
(三)证据及信息收集手段的扩充
199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改,针对证据开示制度的缺陷,导入了就争议有关的人物、书证等实施“信息批露”制度。{13}而日本为了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上所陈,通过学说和判例减轻证明责任、扩大文书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以谋之。但是,上述方法在很多时候显得力有不逮。1990年便在筹备之中的日本《民事诉讼法》修改工程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将充实证据收集方法与争点整理程序并举,作为此次法典修订的两大支柱。{14}
1.当事人照会及律师照会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了当事人照会制度,亦即在诉讼系属中,通过书面方式,在法院没有参与的情形下,就准备主张或证明所必要的事项,请求对方当事人回答。尽管该制度乃是借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中的询问书制度所创,但该制度不限于证据收集,而是以广泛收集与诉讼有关信息为目的。接受照会的当事人即便拒绝回答也不会受到直接的制裁,但因同条规定只要不存在拒绝回答的事由便具有回答义务,所以从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他造享有信息开示请求权的角度而言,乃是日本民事诉讼程序上一个划时代的制度。{15}384
因为当事人照会制度乃是一个全新的制度,所以目前利用的程度不是很高。但是利用该制度的律师们却对其好评如潮。而且,立法当时对于该制度会被滥用的担忧也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