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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

现代型诉讼中的证明负担减轻


龙云辉


【关键词】现代型诉讼;证明负担减轻
【全文】
  

  一、现代型诉讼


  

  现代型诉讼一词的提法源自日本,并被广泛使用。现代型诉讼一词在某种意义上来源于这种新型诉讼是以往不曾凸现的纠纷,是在二战后大量进发的诉讼类型。当我们提及现代型诉讼的时候,脑海中总会不断浮现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纠纷形态。


  

  尽管很难定义何谓现代型诉讼,但是现代型诉讼一词的用法通常有两个方面的意味:一者意味着该类型的诉讼虽然像普通诉讼那样也是为了解决某种纠纷,但是需要解决的纠纷却受到当时当地社会状况的影响,比如说环境污染案件。这些案件与以往我们经常接触到的大多数典型案件并不相同。由于我们无法将这些诉讼简单地按照旧有的模式划分归类,从而借用现代型诉讼一词描述这些新型诉讼。另一方面,从狭义上讲,现代型诉讼一词仅为法律人所使用,意指战后的诉讼形式。换言之,这种诉讼形式是现代才出现的有别于传统的新型诉讼。


  

  由于现代型诉讼很难定义,那么,把握现代型诉讼共同的特点尤其重要。根据日本著名诉讼法学者小岛武司的总结,现代型诉讼具有三大特点:{1}其一,当事人方面,原告方大多是因被告方加害或加害危险的市民,而且多数情况下为数众多,被告方主要是国家、公共团体或大企业;其二,实质性请求内容方面,原告的请求不仅包含损害赔偿,而且包括预防性停止;其三、从原告及被告的相互关系上看,原告如想获得认可请求的判决,将会在主张立证方面遇到巨大的困难,存在着证据偏在和新颖的科学证明之类难以克服的障碍。由以上特点决定了当事人间在原则上缺乏互换性。现代型诉讼的特征表现为,它结合了环境诉讼的集团性和消费者诉讼的扩散性;并且,这种集团性和扩散性的对峙模式几乎成了支配性模式。


  

  二、证明负担减轻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公正、公平、正当的诉讼权利保障,即程序保障。程序保障有三种含义:1.以裁判程序主体之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申请、主张及证明为中心的交涉必须采用当事人及关系人汇聚一堂的口头辩论方式并向第三人公开的同时,采用附理由的判决方式作出结论。按照上述对审、公开、判决等宪法要求充实并完善程序便是“程序保障”。2.保障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主张、证明的机会即为程序保障。上述所言之程序保障乃作为法院作出正确裁判之手段。上述程序保障的语境并非建立在当事人与法院平行关系中,而是一种垂直的纵向关系。申言之,法院通过赋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为其做出不利益的判决张本。换言之,法院判决之起点在于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并将其作为判决正当化的根据。3.第三种意义上的程序保障乃是20世纪80年代日本所兴起潮流。亦即通过当事人之间对等、公正、现实的相互作用下明确彼此在程序中的作用并逐步推进程序的展开。这种意义上的程序保障着眼于当事人间的水平关系并将对等、公正、现实的程序本身作为终极价值和目标,彻底摒弃了将程序手段化的倾向。比起第二种意义上的程序保障而言,第三种意义上的程序保障对于当事人主张证明机会的保障有过之而无不及。当事人完全是程序的中心和主宰,法官介入、律师代理仅仅是协助当事人展开公平对等的主张和证明。此种意义上的程序保障更为重视当事人的自律以及作为水平关系的程序本身。{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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