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五)心证公开有利于防范突袭性裁判


  

  所谓“突袭性裁判”,指的是法官违反关于事实上与法律上的阐明义务,在当事人未得到充分程序保障,以及其心证的形成存在一定的主观偏见或者谬误的条件下所做出的裁判,这种裁判是当事人根据所提供的诉讼资料,在通常的条件下可以预料得到某种裁判结果之外的,且出乎意料的裁判。[11]根据突袭性裁判的概念,突袭性裁判有以下几项构成要件:(1)法官违反心证公开的要求;(2)当事人未获充分程序保障;(3)心证缺乏保障机制,且未达合理心证要求;(4)当事人举证未对裁判产生影响或影响不明显;(5)裁判违背通常情况得出出乎意料的结果。这几项要求可作为判断是否是突袭性裁判的依据。


  

  有关突袭性裁判的讨论通常限于民事诉讼中,之所以在刑事诉讼中未受到重视,原因有二:一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无突袭性裁判讨论的余地。传统的职权主义下,这种现象一般不存在,因为在职权主义模式下,发现事实真相是法官的职权,当事人尤其是辩方无责任、也无权利就事实发现积极主动地从事任何诉讼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突袭与否对辩方来说无论如何都不是“显”命题,因而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突袭性裁判问题未受重视。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无突袭性裁判的存在空间。在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发现真相是控辩双方的“事”,法官只是超然、被动的中立裁判者,其进行心证的过程都是在控辩双方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不存在突袭性裁判的问题。在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在审判几乎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诉讼防御和攻击,因而,无讨论突袭性裁判的必要。但在职权主义国家加大借鉴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国家强调引入职权主义的情况下,强调防范突袭性裁判就极为必要了。突袭性裁判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防范突袭性裁判应从上述突袭性裁判的构成要件人手。我们认为,必须要强调心证公开,促进心证公开各项功能的实现,才能使裁判在“一览无余”的情况下做出,使得“黑箱”中的突袭性裁判无“藏身之所”,从而起到防止“突袭”的作用。除此之外,防范突袭性裁判还应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程序保障、强化心证保障机制并建立诉因制度。总而言之,心证公开制度能有效防范突袭性裁判,但仅以其“单枪匹马”仍难充分发挥其功能,因此,仍需在制度构建时辅以各项配套措施。


【作者简介】
何艳芳(1980—),女,满族,河北保定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