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何艳芳
【关键词】心证公开;刑事诉讼
【全文】
一、心证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心证公开的基本内涵
依据证据资料或全辩论意旨,认定要件事实时,应说明基于何种理由采取何种证据资料,亦即基于何种理由排斥某种证据资料而认定某事实(或不认定某事实),或者基于何种情形之全辩论意旨而认定某种事实,亦即,为确保法院依据自由心证主义所为之判断。[1]心证公开“系指法官将其在诉讼审理中(自其研阅起诉状之时起)所形成上述意义的心证,于法庭上或程序进行中,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开示、披露,使其有所知悉、认识或理解一事,而可能包含法律上见解之表明在内。”[2]“‘心证公开’实质上是从程序规范的角度,责成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有关法律见解的认识,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披露、阐释为特征的制度。”[3]虽然不同学者对心证公开的界定有所差异,但对于心证公开的内涵的认识基本一致。概括来看,心证公开是指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将其对于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评价和理由,向控辩双方、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披露并进行解释的制度。
(二)心证公开的基本要求
关于心证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心证公开包括心证过程、心证结果和心证理由的公开、披露和阐释。心证过程的公开,是指法官审查、判断、评价证据以及认定事实的所有程序公开进行,从而使人们通过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于心证结果的信赖。心证结果的公开,是指法官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将其对于案件有关证据的采信、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的认识、意见和理解公开。心证理由的公开,是指法官对于裁判结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的公开。
心证公开是司法透明、民主的体现。司法透明、民主不仅要求审判庭开庭时的公开,而且“包括:原则上,法官应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始作决定,法官不得单独接受一方之证据或意见。……法院作为人民生命、自由、财产、名誉的最终裁决机关,绝对不是因为法官比较聪明、比较优越,而在于他的透明、中立、超然。很遗憾,仍然有许多法官不能了解此一基本原则。有的法官在言词辩论终结后,自行上网抓资料,据以为裁判之基础。有的法官在办公室打电话给检察官,要检察官补充证据,辩护人则未受通知而完全无表达意见、提出证据反驳的机会。有的检察官跑到法官办公室说明法律、证据的意见,法官也私下接受而未通知辩护人提出答辩。更有甚者,在侦查中的羁押声请,有的法官竟然容许检察官对其交头接耳窃窃私语,不使辩护人知悉检察官陈述内容。不透明的决定,损伤司法的可信性;没有司法的透明,就没有司法的正义。”[4]心证公开的要求本身是抽象的,但其在司法实践的个案中则是“鲜活”的。因此,心证公开的要求要具体落实到个案的心证形成的各个环节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