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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概念考

【作者简介】
王红建,单位为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法律效果说”和“意思表示说”是笔者在对大陆法系学者有关行政事实行为内涵界定分析的基础上的概括:“法律效果说”主张行政事实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果或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意思表示说”主张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而行政事实行为不是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有学者认为英美法对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等概念的实用主义立场,对我们研究事实行为在立场和方法论上都具有重要的启发性。我们可以考虑抛弃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抽象分析,通过实践的操作解决行政事实行为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参见王锡锌、邓淑珠:《行政事实行为再认识》,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第57页以下。
阎尔宝:《论行政事实行为》,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该文谈到:“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产生不依赖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实质上该文的作者是从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事实行为的角度来谈论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法国虽然存在三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但通常提到的行政行为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
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把行政指导制度纳人立法的国家。随后一些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制定了行政指导制度,如我国的台湾地区。
德国行政法学者也认为,非正式行政行为,不受法律的约束,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当然,也有反对意见,温弗里德·布罗姆教授认为,非正式行政活动不属于事实行为,而是属于事实活动,因为非正式行政活动主要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交换意见、增加相互理解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参见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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