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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试议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


王金锋


【关键词】下落不明;离婚
【全文】
  

  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同时列举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统一标准,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暴力或虐待……..以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而并没有把“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对方起诉离婚,是否准予离婚在《婚姻法》中列明,仅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况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


  

  笔者主张将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另一方起诉离婚,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并写入《婚姻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法理上讲,婚姻关系属私法调范畴,私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条原则在《婚姻法》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即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结果,因此离婚也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一方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另一方起诉离婚,至少说明离婚是起诉方的意愿,而另一方经公告传唤不来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拒绝离婚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准予离婚。


  

  二、我国《婚姻法》明确地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审判中一般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综合评判:一是看婚姻基础,二是看婚生感情,三是看离婚原则,四是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一方下落不明,有两种可能,一是此人已死亡,二是此人仍活着,既然活着,又长时间的与其配偶及家人失去联系,其本身就没有尽到夫或妻的义务,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另外,经公告传唤仍无此人下落,说明这种夫妻关系的现状继续持续下去,变不具备和好的条件,据此可推定夫妻感情已接近破裂或已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立法精神,准予离婚比较适当。当然一方下落不明也可能是由于一些客观上的原因所致,即善意下落不明,但在交通条件和通讯技术都很发达的今天,这毕竟是少数。况且判决离婚后,如果善意下落不明一方出现而另一方未再婚,只要他们还有感情,仍然可以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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