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性弱点的克服
体制问题是框架,无论多么完美的体制,也要依靠人来运行。当前,我们的行政效率不高,腐败案件频发除了体制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因为长期的封建君王思想、官僚思想和贪欲所致。
从根本上来讲,自利是人最基本的本性。法律不但是政治和经济的调节器,也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利益冲突的最基本媒介。在法治国里,不能寄希望于公民们都能自觉地向着“美德”挺进,而是要正确面对每个公民自利的欲望—合理的自利也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法律的用途主要是要为超过限度的自利确立界限。
宗教允许犯错后的人用忏悔的方式赎罪,甚至可以“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但是,法治社会里却不是这么简单,因为违法犯罪需要付出成本。如何克服这个自利的缺点,不是要求人们杜绝自利,而是要求公民在自利的同时,不能侵犯其他公民、组织和财产的权益,而且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乃至制裁。行政法在这个方面要保护合理的自利,并且允许自利的存在,且要规范法定的自利限度,以利于任何公权力执行者克服这个弱点。四、行政法的理论趋向:P-JAFER理论的提出
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取决于有多少部法律,也不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的是什么体制。西方的法制经验引进中国时必然要经历“逾淮为积”的考验。不同的群体和族群会有不同的审美观点、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也需要不同的解决利益冲突的方法。综合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及问题症结,我们需要以一种新的哲学观点来重新审视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一)法治系统的基本范式
把法治系统用系统论的方法来进行分析,对于当下的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还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我们借助数学上的集合与函数理论,综合已有的关于法治的研究成果,试图展现出一个法治系统的基本范式。
S={A. R}
在本列式内,S代表法治系统,A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元素,R代表法治系统内元素间的关系;
A={M. L}
在本列式内,A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元素”,M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元素的子集“道德”,L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元素的子集“法律”。
R={M. P}
在本列式内,R代表法治系统内元素间的“关系”;M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元素的子集“道德”,P代表法治系统内的关系的子集“程序”;
S={M. L. P}
在本列式内,可以看出,法治系统内,道德的元素非常重要;法律离不开道德,系统内程序也离不开道德。这是以人性为基础的理论范式。法律和其它调整社会的技术手段、运作程序都须要考虑道德的存在。